挂钩偿付能力 险企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条件正式迎来硬指标
北京商报| 2021-09-14 10:04:51

增设分支机构是诸多险企开疆拓土的必经之路。酝酿10月有余,险企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条件正式迎来硬指标。9月13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分支机构设立、改建、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等流程进行了规范。对此,业内人士认为,分支机构开设挂钩偿付能力等指标,同时也提高了“负面清单”范围,有利于减少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旨在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将更规范。

挂钩偿付能力 20余家险企将不能新开分支机构

《办法》指出,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首先设立省级分公司。而申请筹建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75%,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B类等在内的十大条件。

相较于设立省级分公司偿付能力的“及格线”略有不同的是,申请筹建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要求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20%。

对此,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表示,准入条件主要是适应《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变化作了调整。相较此前规定增加对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提高了保险公司筹建分支机构的门槛。

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这一门槛的提升或将意味着中融人寿、中法人寿、安心财险、渤海财险等20余家保险公司将分别因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未达标被拒之门外。

“对于很多中小保险公司,特别是刚成立不久的中小公司而言,快速开设分支机构、铺摊子很重要,是快速发展业务规模摊薄成本的需要。但是业务规模的快速发展也往往会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较快。因此,对于此类保险公司而言,提高筹建分支机构的门槛意味着铺摊子的速度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如果要想保障分支机构的增加和业务规模的发展保持较快的速度可能就需要不断补充资本,这又给股东带来较大压力。”李文中如是表示。

此外,保险公司需要提交材料也增至11项,包括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论证报告等,例如,需提交拟设机构经营范围、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不得申请”范围扩容 明确多个年限

除了准入门槛提高之外,《办法》还增加了多项不得申请的要求,并对年限范围做出了明确。

其中,不能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包括,申请人最两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申请人最一年内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申请人下辖与拟设机构同一层级的分支机构最一年内受到罚没30万元以上款项、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业务许可证或其工作人员受到撤销任职资格、行业禁入等保险行政处罚的。

对于申请筹建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最一年内出现无主要负责人、临时负责人超期、同时有3家以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存在兼任情形的、最一年内出现重大负面舆情事件的出现在不得申请之列。

事实上,严监管下,停止接受新业务、撤销任职资格等“顶格处罚”已屡见不鲜。有统计显示,刚刚过去的8月,保险业便有2人被撤职、1家机构被限业务,同时多家公司罚单过百万。

李文中指出,首先,相较旧《办法》,新《办法》将部分禁止规定由省级分公司扩展到所有分支机构,并将限制的期限由6个月延长至1年,强化对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约束。这无疑增加了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法违规的成本,一定程度上抑制保险公司摊子铺得过快的行为,有利于减少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有利于行业的规范、健康、稳定发展。

完善退出机制 机构改建、撤销均可申请

随着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叠加市场竞争“白热化”,险企撤销分支机构似乎变得越来越频繁。

相较于旧规定,此次《办法》在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中,删除了“最两年内没有发生省级分公司退出”的要求。

《办法》也对保险分支机构撤销以及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做了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不具备基本经营条件、服务能力严重欠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等情形,或因战略调整撤销分支机构,应提出分支机构撤销申请。

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应由拟撤销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不限于分支机构撤销后业务后续处理方案及其他保障消费者权益具体安排情况说明等材料。

“如果只是因为保险公司根据市场变化撤销了部分业绩不达标的分支机构就禁止其在自身具有竞争优势的地区设立新的分支机构,显然有违市场机制的要求,也是不合理的。因此,该项规定调整是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引导保险机构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李文中对此表示。

不过,《办法》也强调,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应审慎决策、程序规范、控制风险,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在申请设立时确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内变更营业场所,不可跨经营区域变更。李文中认为,新《办法》此项规定的调整有利于保险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办公经营场所,摊销或者增加分支机构。

营业场所变更需申请 严打“未经许可”操作

当前,因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被罚的案例也多发。9月13日,中意财险北京分公司因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合计被罚2万元。而此前,人保财险、都邦财险等也因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领“罚单”。

《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在申请设立时确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内变更营业场所,不可跨经营区域变更。

同时,《办法》还指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应在符合开业标准后持上级管理机构批准文件或由上级管理机构向机构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包括变更营业场所申请、变更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等材料。

下一步,银保监会表示,将根据《办法》规定,引导保险公司科学评估市场需求和供给,合理布局分支机构,促进公竞争,构建更加稳定和谐的市场秩序。(记者陈婷婷实记者胡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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