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将迎新规 安排专人负责流动性风险评估
北京商报| 2021-09-09 16:40:35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将迎新规!9月8日,来自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信息,银保监会近日制定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了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职责、投资管理部门职责及考核问责机制,提出了理财公司应当配备充足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负责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评估与监测、理财公司应当审慎评估开放式理财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的估值计价和变现能力等各项要求。

安排专人负责流动性风险评估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有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细化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则,银保监会制定了《办法》。

《办法》共七章45条,分别为总则、治理架构与管理措施、投资交易管理、认购与赎回管理、合作机构管理、监督管理以及附则,规定了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职责、投资管理部门职责及考核问责机制,提出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与措施、信息披露等要求。

具体来看,《办法》指出,理财公司应当建立组织健全、职责清晰、有效制衡、激励约束合理的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指定专门部门和专门岗位,配备充足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负责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评估与监测,监督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部门、岗位与人员应当独立于投资管理部门,具有明确且独立的报告路径。

由专人负责后,监管也将管理人的权责边界进一步落到实处。《办法》强调,理财公司中承担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该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理财公司应当针对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严格的考核问责机制,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状况纳入该产品投资运作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标准。

对文件出台的意义,融360数字科技研究院分析师殷燕敏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分析称,随着银行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的深化,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也逐步提升,理财产品的收益都依据底层资产定价来计算净值,从投资者到理财产品的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意识都应加强。《办法》进一步加强了银行理财产品在投资过程中的流动性管理,对于流动性风险的防范从产品设计到投资管理、风控等各个流程都有更细化的监管要求,从而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金融风险传染。

评估所投资各类资产变现能力

在理财产品的流动性管理方面,各家理财公司对此的着墨并不多。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大部分理财公司仅在产品投资信息中标注“投资理财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也有理财公司会在可能存在的流动性风险中添加“客户无权随时终止该产品,但客户可在开放日赎回全部或部分产品”等字样进行补充说明。

《办法》第三章针对流动性管理提出了更为细化的规范,要求理财公司应审慎确定产品运作方式、持续监测产品流动性风险、审慎评估资产的估值计价和变现能力、加强同业融资和押品管理等具体要求。

在运作方式层面,《办法》强调,理财公司应当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在综合评估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资产流动性、投资限制、销售渠道、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投资者结构等因素的基础上,审慎确定开放式、封闭式等产品运作方式,合理设计认购和赎回安排,制定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同时,理财公司应当持续监测开放式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审慎评估该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的估值计价和变现能力,充分考虑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的可能影响,并提前做出流动性风险应对安排。

从监管的口径可以看出,监管意在督促理财公司强化开放式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事实上,自“资管新规”发布后,银行理财产品净值化、开放式转型持续深入。近日,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半年报告(2021年上)》,截至2021年6月底,开放式理财产品存续余额为20.32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78.74%;封闭式理财产品存续余额为5.48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21.26%。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理财产品正在推进净值化转型,与金融市场、其他资管产品的关联增多,对产品流动性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出台《办法》,有助于督促机构加强产品流动性管理,更好防范风险跨市场、跨产品传染。

一位资深银行业分析人士指出,引导理财公司加强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有助于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助力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从中长期看,将促进理财产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应与投资者事先商量约定

提高理财产品质量,形成投资者保护合力一直是监管关注的重点。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办法》规范了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提高资金兑付能力,防范被动变现资产降低产品净值,既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申赎产品的权利,也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理财产品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理财产品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中披露理财产品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在发生涉及理财产品认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事项时,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同时,针对理财产品特点确定拟运用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办法》还强调称,理财公司应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相关措施的使用情形、处理方法、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等,确保相关措施在必要时能够及时、有效运用。

“后续在提升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效能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强化监管;压实主体责任、专人专岗进行专业化管理;强化信息披露,增强相关理财产品及合作机构信息透明度;提升理财产品底层资产精细化管理。”上述资深银行业分析人士说道。

关于《办法》实施时间有何考虑?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办法》在实施安排上为机构做好业务制度、系统建设、产品整改等准备工作预留充分时间。(记者宋亦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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