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针对浙江消保委点名顺丰增值服务中设立“签收确认”1元服务涉嫌巧立名目收费一事,顺丰相关负责人向北京商报记者解释称,这类口令签收服务最先源于珠宝首饰、3C电子以及奢侈品类客户的特殊需求。在常规交付签收之外,此类客户还希望在快件投递时,顺丰能够提供验证6位口令信息或收方身份证号码后6位的增值服务,以确保快件由寄方客户指定的收方签收,避免快件错投或妥投后的交易纠纷。
“比如,在奢侈品客户发出的快件中,经常遇到收件客户向快递员表示自己正在外地出差,委托单位同事收件或要求放在前台,当意外发生时,收方客户可能无法准确回忆委托过程或是否委托过,而口令签收的密码必须由收方客户转发委托人方可投递交付,因而可以有效避免此类纠纷场景。这一增值服务也是目前快递行业中的通行做法。”上述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在9月10日,浙江消保委官方公众号发布文章称,近日,有消费者向浙江消保委反映,在使用“顺丰速运+”微信公众号寄快递时,发现顺丰公司提供了一项名称为“签收确认”的收费增值服务,收费金额为1元,购买该项增值服务后,收件人需凭顺丰发送的签收码或本人身份证后6位签收快递。消费者认为顺丰提供该项增值服务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对此。浙江省消保委认为,条例中的验收应当包括对物品的当面验视和签收,顺丰速运推出的“签收确认”增值服务,实则是快递公司应尽的法定义务。顺丰速运擅自把“签收确认”从应尽的法定服务内容中拆分出来,涉嫌巧立名目收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顺丰速运推出此项增值服务,容易使得消费者误以为如不勾选此服务项目,则顺丰速运可不提供“签收确认”服务,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浙江省消保委有关负责人认为,所有寄递企业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提供并优化服务,切实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记者 何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