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同洲被深交所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证券市场红周刊| 2021-11-12 09:24:23

近日,ST同洲发布了关于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经查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1年6月30日,ST同洲披露《关于2014年度至2019年度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公告》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1号)认定的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情况及自查发现前期财务报表存在的其他会计差错,ST同洲对2014年度至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其中,调减2015年度净利润10,976.36万元,2015年度净利润由盈利更正为亏损。

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袁明,时任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颜小北,时任副总经理袁团柱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侯颂、吴远亮,时任董事李宁远、陈友,时任独立董事欧阳建国、潘玲曼、肖寒梅,时任监事王红伟、刘一平、王洋,时任副总经理王健峰、王特,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贺磊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除了上述事项,公司此前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事件进展也备受市场关注。据了解,目前公司的违法事实已经确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6年4月29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10月26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weiquan@hongzhoukan.com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参与此活动的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最终获赔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为准。

关于公司的违法事实,从之前的公告中可以看到:一、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二、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三、虚构销售收入。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一、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袁明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60万元罚款;三、对颜小北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四、对袁团柱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五、对欧阳建国、王红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六、对贺磊、潘玲曼、吴远亮、王健峰、王特、侯颂、李宁远、陈友、肖寒梅、刘一平、王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记者注意到,截至2021年11月11日,ST同洲收盘价为2.39元。接下来,我们仍将持续跟踪相关事件的进展,而符合维权条件的中小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相关合法途径进行维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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