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及经营范围需按章办事,不可随意更改。11月16日,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今年以来,保险机构因未按规定使用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超出备案的业务范围从事业务活动被罚近80家次。业内人士表示,保险机构不按规矩办事势必收到一纸罚单,与之对应的是保险机构尤其是分支机构应牢守合规经营的底线。
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正在面临严监管。11月过半,因“擅自做主”被罚的保险机构涉及总罚金282万元。其中有1家寿险公司的2家分公司因此被罚,海峡金桥财险厦门分公司在内的2家财险公司分公司被罚,另有3家保险中介机构被罚。
将时间线拉长来看,年初至今,保险业因未按规定使用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超出备案的业务范围从事业务活动被罚达到79家次。财险公司是主要的被罚对象,55家次被罚,占比近七成。另外,保险中介机构也有数家被罚,11月10日,深圳市一正保险公估因超出备案的业务范围从事业务活动被罚。
资深精算师徐昱琛表示,这是监管部门严监管的体现,通过公布罚单,能够警醒保险机构树立合规意识。
缘何保险公司“偏爱”走这座不合规的“独木桥”?徐昱琛认为,保险机构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有两个原因,一是“无意为之”,保险机构高管在不清楚产品有无备案的情况下,看到市场上有类似产品,就进行了开发保险产品;二是“故意为之”,明知公司没有进行备案保险相关条款或费率,就进行擅自更改费率等,但两者的本质都是为了公司业务经营。
记者梳理发现,有保险公司“热衷”在保险业务上擅自做“加法”,年初,某家财险公司因货运险业务的约定条款在《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等经备案的条款中并不存在,且涉及保单上百张,收到监管部门一纸罚单。此外,在保险机构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违法行为中,跨区域经营车险、多收保费、少收保费等情况也尤为突出。
对于跨区域经营车险,徐昱琛表示,车险一般都是按属地经营的,车险定价在各个省都有单独的费率表,有些省的定价系数或打折系数不一,所以车险按区域经营是必要的。但保险公司做业务做到隔壁省的情况时有发生,此外,当地保险公司不能满足部分车主投保需要,可能会导致车主主动前往隔壁省份进行投保。
对于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在徐昱琛看来,有的保险公司少收保费是竞争激烈导致,为了抢业务,通过少收保费来获得市场。有的保险公司多收保费是为了多付手续费。无论是多收保费还是少收保费,都是涉嫌违规的,因为费率的报备是根据总公司统一来报备的,也需要监管部门备案或审批,并按照规章制度执行。
从保险机构角度来看,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正在加大着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合规风险。徐昱琛表示,第一,如果擅自“发明”条款和规定,随心所欲出保单,如果性质严重,会对保险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带来经营隐患;第二,不合规经营也涉嫌侵害消费者的利益;第三,市场秩序可能会被扰乱,这也是监管进行管理和制止的原因。
监管部门对未按规定使用、超出使用备案业务的行为进行了强监管的同时,关于备案的规定在不断完善。
11月5日,银保监会印发《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旨在提高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效率。10月1日起,新版《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实行,进一步规范财险公司条款费率开发报备,强化了条款费率管理。此外,《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反映出保险机构的合规意识较为薄弱。对于保险机构做到树立合规经营的底线,徐昱琛认为,保险分支机构自身应加强相应的教育,尤其是基层机构的一把手和关键岗位的职业培训和合规培训。保险总部机构要加强内部控制,出现问题,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也可以在系统上堵住“漏洞”,比如包括事前的检查、控制方面,保险产品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应禁止其出单。(记者陈婷婷胡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