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这是投资者耳朵听起茧子的一句话,所以潜意识里股民对于自己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的亏损可能有后悔,但同时也能理性接受。
而投资者不能接受的是,内幕交易和恶意操纵市场,除此之外,最让投资者深恶痛绝的要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追逐利润或是资本的天性,但作为上市公司,通过财务造假谋求短期利润,而不将心思放在公司经营上,不仅是对公司的不负责,更是对股东的不负责,而欺骗也终将付出代价。
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宣判
11月12日,5万多名投资者翘首以盼,“康美案”终于迎来一审判决的结果。广州中院当庭宣告,康美药业(现*ST康美)等相关被告承担投资者损失总金额达24.59亿元。
根据广州中院的判决,各被告的赔偿责任认定如下:康美药业作为上市公司,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另有13名高管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审计机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未实施基本的审计程序,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正中珠江合伙人和签字会计师杨文蔚在正中珠江承责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最大的“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广州中院判决认定为2018年10月16日,该日期是计算投资者获赔金额的“关键”。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宣判结果表示,康美药业证券纠纷案是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康美药业公司连续3年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响应市场呼声,依法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康美药业代表人诉讼,为投资者争取最大权益。证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将依法监督投资者保护机构,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康美案”事件始末
据2019年8月份证监会对*ST康美下发《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显示,2016年至2018年,*ST康美涉嫌累计虚增营业收入291.28亿元,累计虚增营业利润41.01亿元;累计虚增货币资金886亿元。
此后,2020年5月,证监会对*ST康美董事长马兴田等22人进行行政处罚,并对6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2020年7月,马兴田等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而在2020年的最后一天,11名投资者就*ST康美虚假陈述案向广州中院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2021年4月16日,广州中院发布案件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公告,*ST康美案成为中国证券集体诉讼首案,本案涉案投资者人数超过5万人,且绝大多数为中小投资者。
2021年6月4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ST康美破产重整;截至2021年10月31日,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广东神农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ST康美重整管理人提交了《重整投资方案》。
此前,*ST康美还披露了2021年三季报。今年前三季度,*ST康美实现营业收入30.86亿元,同比下滑22.3%;净利润为-10.27亿元;扣非归母净利润为-12.66亿元。二级市场上,截至11月12日收盘,*ST康美报4.49元/股,跌幅1.32%,总市值223亿元。
最后到了今日,案件迎来了一审宣判,康美药业等相关被告承担投资者损失总金额达24.59亿元。
首例集体诉讼案宣判的意义
康美药业的案子即将落幕,投资者也将获得赔偿,但还有更多的案子涉及的更多的投资者却仍未挽回损失。除了大家熟知的“獐子岛扇贝跑路”,还有昔日大白马康得新连续四年财务造假、宜华生活连续三年造假等等。
事实上,国内中小投资者碰到类似案件往往有心无力,尽管无奈,但个人力量有限,挽回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有限,有时候也就不了了之。
再加上新《证券法》实施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成本极低,即便是“顶格”处罚也仅60万元,所以某些上市公司肆无忌惮的造假,但最后结果却由投资者“买单”。而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建立,将成为打击财务造假,提升虚假信息披露违法成本的重要武器。
康美药业证券集团诉讼案的宣判,意味着投资者有了有效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标志着集体诉讼制度从法律条文走向实践;反映了国家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民诉法研究所所长纪格非表示,由于证券纠纷的代表人诉讼形式,在效率和便利性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优势,因此随着实践的深入,预计会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很可能成为证券投资者维权的重要途径。
集体诉讼制度的优势
根据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便利投资者提起诉讼,降低维权成本,提升诉讼效率。
纪格非认为,集体诉讼制度有五大优势。
首先,“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是该制度的最大亮点。这意味着凡是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即使不参与诉讼,也有机会获得赔偿。
其次,合并审理极大提高了程序的效率。代表人诉讼的本质在于通过诉的合并,在一个程序中处理分散的、同类型的请求,不仅降低了维权成本,还提高了司法解决纠纷的效率,增强了判决的示范效应。
第三,投资者保护机构借助诉讼担当理论成为诉讼代表人,克服了证券诉讼的专业壁垒,为投资者维权扫除了最后一道障碍。避免投资者因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无法应对取证、举证、质证等一系列复杂、繁琐的诉讼问题而放弃维权。
第四,坚持公益化方向,降低了维权成本。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除为开展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必要支出外,不收取其他费用;不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即便败诉需要承担诉讼费用,也可以根据特定情形申请减免;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免于提供担保,对于投资者来说,减轻了提起诉讼的经济负担。
第五,对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的威慑和警示意义,必定会对改善证券市场生态起到积极的作用。
总而言之,康美案虽然只是个开始,但却意义重大。随着制度走向实际,变得越发完善,这柄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武器”将越发锋利。同时也相信在证券会的监管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案例会越来越少,未来将营造出一个良好的市场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