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北京,记者 王宏)讯,银保监会今日下发《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据悉,《监管办法》出台的背景是,在原有的保险监管制度框架下,缺乏适应机构监管、全面覆盖保险公司经营环节的非现场监管制度。特别是在部分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职权下放到银保监局后,需要统一的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制度用以指导银保监局开展相关非现场监管工作。
保险监管按途径可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北京联合大学杨泽云教师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前者主要是监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派出监管小组到保险机构实地检查,包括常规检查、专项检查及接管等。后者主要是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和财务信息进行动态分析,以便及时发现保险机构存在的问题,并对其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价,最后根据评价结果采取不同监管措施。
杨泽云指出,非现场监管注重发现问题,现场监管注重核实和解决问题。随着监管的不断发展,逐渐由现场检查向非现场监管转换,规范非现场监管也显得极为必要。出台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规范非现场监管,让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目标明确,有章可循。
按照《监管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非现场监管的工作流程分为信息收集和整理、日常监测和监管评估、评估结果运用、信息归档等四个阶段。其中提到了监管评估和评估结果运用,这也就意味着非现场监管将与保险公司评价结果挂钩。
业内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暂行办法》属于程序性规定,是监管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据其表示,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还有其他涉及评分的独立制度,包括公司治理的评分、SARMARA(即九大评估项目:基础与环境、目标与工具,以及七大类风险: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最近也出了好几个评分的细则。总体来看,这些都是对程序的规范性要求越来越高,也让监管有章可依。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辽宁鞍山银保监分局1月19日对某保险代理公司做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存在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处罚的依据就是,在2021年4月通过非现场监管核查发现,期间未履行报告义务,未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
银保监会还指出,《暂行办法》主要是明确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和机制。财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人身险公司在业务范围和经营模式,以及风险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需要单独制定针对性的监测指标和评估指引,且相关内容较多,用于指导非现场监管监测和评估工作的指引另行制定下发。
银保监会还表示,非现场监管服务于机构监管,强调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是覆盖保险公司经营全流程和全环节的全面监管。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是偿二代的组成部分,服务于偿付能力监管,基本采用量化评价。偿付能力监管本质上是资本监管,监管重点是资本充足性。总的来看,两者各有侧重,互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