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行为 中润资源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证券市场红周刊| 2021-12-27 20:20:27

12月27日盘后,中润资源公告称,公司已于当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3号)。至此,中润资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审理终结。

公告显示,经查明,证监会认为:2016年5月,中润资源分别向崔某、刘某庆、疏某倩、国金聚富、鼎亮汇通、上海翊芃借款,合计40,000万元,截止2016年7月11日,上述借款中有27,500万元借款本金到期未清偿,中润资源在借款到期前未能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书面文件,已构成违约,且上述本金金额占201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9.16%。截止2017年6月30日,崔某、刘某庆、国金聚富同意的展期届满,鼎亮汇通的借款也已到期,但中润资源仍未能偿还这4个债权人合计30,00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也未在该日前取得债权人同意再次展期的书面文件,再度发生债务到期未能清偿事项。这30,000万元借款本金占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0.32%。

根据相关法规,中润资源应及时披露上述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但中润资源未对上述事项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4月27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中润资源在2016年7月11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多次发生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相关规定。

随着中润资源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据记者了解,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6年7月11日2018年4月26日收盘时持有,并在2018年4月27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邮箱weiquan@hongzhoukan.com,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润资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李明吉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石鹏、贺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公开信息显示,中润资源主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旗下拥有芜湖东泰和瑞森纸业两家子公司。有市场分析人士表示,中润资源遭证监会行政处罚,投资者还应谨慎关注为妙。对于中润资源遭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后续连锁反应,本栏目也将持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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