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獐子岛发布了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公司于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上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公司股东长海县獐子岛褡裢经济发展中心,长海县獐子岛大耗经济发展中心的股份被司法冻结。
本次冻结股份数量具体为: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15966万股,长海县獐子岛褡裢经济发展中心5128.68万股,长海县獐子岛大耗经济发展中心3800万股。原因均为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对此,獐子岛在公告中称:截至本公告日,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将持续关注事项进展,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经向上述股东了解,其尚未收到上述司法冻结的相关法律文书,正在积极争取早日妥善解决。目前,公司经营活动正常,此次公司股东股份被冻结事项未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公司控制权等产生重大影响。
除此之外,公司此前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事件进展也备受市场关注。据了解,对公司的违法事实已经确认,相关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已经开始维权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2月9日期间买入,并在2018年2月10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weiquan@hongzhoukan.com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参与此活动的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最终索赔条件与获赔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为准。
关于獐子岛具体的违法情况,从之前的公告中可以看到:一、獐子岛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其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獐子岛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其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獐子岛公司披露的《关于2017年秋季底播虾夷扇贝抽测结果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四、獐子岛公司披露的《年终盘点公告》和《核销公告》存在虚假记载;五、獐子岛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吴厚刚、梁峻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孙福君、勾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邹建、王涛、罗伟新、赵志年、陈树文、吴晓巍、陈本洲、丛锦秀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万元罚款;对于成家、赵颖、石敬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记者注意到,截至2021年12月24日,獐子岛的收盘价为3.06元。接下来我们还会持续跟踪案件的进展,而符合维权条件的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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