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及未按规定披露相关担保事项 新潮能源遭行政处罚
证券市场红周刊| 2021-12-24 20:33:00

12月24日盘后,新潮能源公告称,公司已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1号)。至此,新潮能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公告显示,经查明,新潮能源未及时及未按规定披露相关担保事项。2016年6月1日,北京恒天龙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天龙鼎)与上海珺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珺容战略资源5号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珺容5号),恒天龙鼎出资5亿元参与新潮能源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资产项目。2016年6月13日,恒天龙鼎与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议》,约定正和兴业在恒天龙鼎支付5亿元基金认购价款之日起9个月内一次性回购其基金份额,并约定由三家公司及两名自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后,恒天龙鼎与前述五方签署了《保证合同》。2017年10月,恒天龙鼎向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中岩)转让全部珺容5号基金份额。恒天中岩亦与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议》(编号 htzh2017-01),约定正和兴业回购恒天中岩持有的珺容5号基金份额,前述《回购协议》同时约定由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2017年10月14日,新潮能源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时任总经理胡广军安排时任监事杨毅在《保证合同》(编号 htzh2017-05)上加盖公司公章。对于上述担保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据记者了解,随着新潮能源涉嫌信披违规一案被调查完毕,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买入,并在2018年12月19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邮箱weiquan@hongzhoukan.com,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新潮能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黄万珍、胡广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杨毅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公开信息显示,新潮能源设立于1985年,是一家以石油及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销售为核心业务的能源企业,公司总部位于北京。有市场分析人士表示,新潮能源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投资者还应谨慎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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