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方向不会改变,支持企业依法合规到境外上市、用好两种资源的态度不会改变,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发展。”12月24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
为促进企业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支持企业依法合规赴境外上市,近日,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160号)提出了修订建议,研究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同步起草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备案办法》),作为《管理规定》的配套规则,并在12月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整体来看,证监会将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管理,建立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协调机制。同时,做好境外上市备案管理与安全审查等机制衔接,完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建立备案信息通报等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市场热议的协议控制(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问题,证监会特别指出,在遵守境内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满足合规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备案后可以赴境外上市。
早在2019年12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就明确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应当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此后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中,也提出“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和“加强中概股监管”。
“红筹或者VIE架构本身就有绕开监管的功能,境外注册的公司可以不受境内机构监管,一些明确不能有外资进入的行业,企业可以通过搭建红筹或VIE架构顺理成章在海外上市。这可能是监管最关注的问题。”有从事海外投行业务的券商投行人员指出,另外,由于通过VIE架构,企业境内境外的经营权和收益权形成了分离,国内投资者也无法分享企业在国内成长带来的利益。
证监会方面则表示,此次规则的起草是支持企业依法合规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需要,也是推进制度型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要。
“境外上市作为中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体现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企业不管在哪里上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最基本的要求。近年来,个别境外上市企业出现了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中国企业的整体国际形象,对中国企业境外融资产生了不利影响。”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完善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制度,统筹开放和安全,提升我国企业境外上市的整体合规水平,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境外上市在促进科技进步、支持企业发展、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也有利于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境外上市活动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具体而言,此次征求意见的《管理规定》首先即完善了监管制度,明确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管理。同时,加强监管协同,建立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协调机制,做好境外上市备案管理与安全审查等机制衔接,完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建立备案信息通报等机制。
另外,新规还显著增强了制度包容性。结合资本市场扩大开放实践和支持企业发展需要,明确在股权激励等情形下,境外直接发行上市可向境内特定主体发行。同时,进一步便利“全流通”,放宽境外募集资金、派发股利的币种限制,满足企业在境外募集人民币的需求。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规定》中还明确了未履行备案程序、备案材料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而在《备案办法》中则主要明确备案管理适用范围及相关认定标准、备案主体和备案程序。并明确了重大事项报告要求和境外证券公司的备案要求。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未来备案管理将重点关注境内企业合规情况,遵循必要、合理的原则设定备案程序和材料要求,避免过多增加企业负担,备案管理将比现行的行政许可更加高效便捷。
据悉,按照备案管理制度要求,企业须对重点合规事项提交说明,中介机构须出具必要的核查意见。备案材料完备、符合规定要求的,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通知书,如证监会认为材料反映的信息不完整、不充分,将要求企业进行补充说明。根据企业材料反映的情况,证监会视需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备案时限内,征求意见情况将及时反馈给申请人。
而为保障备案管理顺利实施,证监会也将与境内有关行业和领域主管部门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加强政策衔接、信息共享和监管协同。“不会要求企业到多个部门拿‘路条’、跑审批,尽可能减轻企业监管负担。”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
其中,对特定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制度规则明确要求企业境外上市前履行监管程序的,企业提交备案申请前应当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备案或核准等文件。根据《管理规定》,证监会也将牵头建立企业境外上市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在收到企业备案申请材料后,主动与有关主管部门加强沟通或征求意见,以提高备案效率。同时,证监会还将配合推动有关主管部门明晰相关领域的监管制度规则,提高政策可预期性。
对于市场给予极高关注度的网络完全审查问题,证监会也表示,对涉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等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境外上市,在提交备案申请前,企业应当依法申报安全审查。
在过渡期安排上,证监会表示将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是先从增量开始。对增量企业和发生再融资等活动的存量企业,按要求履行备案程序。其他存量企业备案将另行安排,给予充分的过渡期。二是区分首发和再融资。充分考虑境外市场再融资便捷高效的特点,对再融资在备案时点、备案材料要求等方面作了差异化的制度安排,与境外市场实践做好衔接,减少对境外上市企业融资活动的影响。
“在资本市场高度全球化的今天,各国监管机构更需要加强监管合作和政策沟通。”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进一步推动与境外主要市场证券监管机构完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一是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建立备案信息通报机制,加强境外上市监管信息共享。二是加强跨境执法合作,共同打击企业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和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积极推进跨境审计监管合作,为企业境外上市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