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禁止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升学率考核评价学校和教师,教师在晋升高级职称前应当在农村学校或者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
发生重大事件相关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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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作为考核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发生违反本条例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学校不得采取考试、考核、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条例》明确,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考核、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各类考级证书、奖励、捐助等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教师工资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实行统一的绩效工资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每年定期组织教师体检,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教师在晋升高级职称前应当在农村学校或者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
禁止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
《条例》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控制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等事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到学校开展有关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或者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应当规范实施学生随机均衡编班,合理均衡配备师资,禁止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
学校不得开除或变相开除学生
《条例》指出,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在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
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升学率考核评价学校和教师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升学率考核评价学校和教师。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学校应当加强体育教学工作,保证学生的体育课时和每天一小时校内体育活动时间,使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质健康标准。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兰州日报官方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