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加强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加强信用卡催收业务管理,规范信用卡催收行为和催收用语。严禁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银行在可以联系到持卡人或其保证人的情况下不得联系与债务无关第三人,在联系与债务无关第三人时仅用于取得持卡人的联系方式或转告持卡人联系银行。当第三人明确愿意为债务人偿还欠款时,可提供还款所需必要信息;当第三人明确要求不得联系时,催收人员不得继续进行联系。
严禁冒充司法人员催收,催收人员不得使用“找单位”“找家人”“已经违法”等相关含义以及暗示套现还款的表述。信用卡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并能够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及时提供备查。
加强催收外包机构管理。《通知》指出,银行应对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外包机构的催收信函、催收短信、禁止性催收话术等模板进行合规性审查。银行应要求催收外包机构不得以银行名义开展催收工作,在与持卡人或第三方沟通时应主动表明身份、委托银行名称、催收人员工号等信息。银行应加强对催收外包机构的动态管理,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当外包机构出现不当催收、催收记录保存不完整、使用未经银行审查过的模板等违规行为时,银行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应终止合作。(记者 宋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