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公司关联交易迎来进一步监管。8月30日,央行发布消息称,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止不当利益输送、风险集中、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经营,央行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设置了相应的过渡期安排,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在《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善各项制度和治理架构,稳妥有序落实相关要求,确保过渡期满关联交易管理合规。
总体要求上,《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统筹管理集团内部交易,及时对集团内部交易及其风险敞口进行收集汇总、监测分析和评估预警,重点关注集团内部交易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提高集团内部交易的透明度,及时充分、结构清晰地披露集团内部交易的定性与定量信息,有效促进利益相关方对集团业务运作和风险状况的分析与评估。
主要内容上,《办法》确定了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方范围,包括股东类关联方、内部人关联方以及附属机构。同时,金融控股公司和央行均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利益不当转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方。
《办法》同时提出内部管理总体要求。在管理制度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控措施,降低关联交易复杂程度,提升集团整体关联交易管理水平,确保集团各层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
另在治理架构方面,金融控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金融控股公司应当设立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牵头部门和专岗,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和风险控制,维护关联方清单。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对关联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定价、审计和内部问责提出要求,并列出了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10项禁止性行为。
其中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不得通过集团内部交易虚构交易、转移收入与风险或进行监管套利,或者通过第三方间接进行内部交易;不得通过集团对外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不得通过隐匿关联关系、拆分交易、设计复杂交易结构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内部审查、外部监管以及报告披露义务。
另外,“关联交易协议条件显著偏离与非关联方进行的同类交易”“金融控股公司附属金融机构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资”“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控股集团外的担保余额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0%”、以及“通过互联网数据服务、金融信息服务等交易规避有关规定”等,同样也被列为禁止性行为。
“通过红线的明确,能够从起始阶段把控交易质量及准则,对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具有积极意义。”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分析师苏筱芮评价道。
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是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关键,也是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要方式。在苏筱芮看来,此次《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是对此前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文件的有力补充,金融控股公司旗下业务涉及到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细分金融市场,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等比传统机构更加复杂,有必要出台专门文件开展细化规定,既能够从源头明确金控公司交易规范,便于金控公司参照执行,也有利于引导价值投资、长期投资,有利于机构聚焦主业,明确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基础定位。
在监管合作上,《办法》也提到,央行将与相关部门之间建立监管合作与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关联交易监管,及时共享相关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信息,在必要时依据职责分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若有违规者,将被要求限期整改、实施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则被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刘四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