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试行)》发布
北京商报| 2021-12-15 14:45:45

12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同时发布《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试行)》和《新能源汽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试行)》(以下简称“条款”)。

条款显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新能源汽车,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其中在身故保险责任中,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新能源汽车,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伤残保险责任中,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新能源汽车,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人体致残率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以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客观评残,其结果为依据给付保险金。

在医疗保险责任中,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新能源汽车,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意外伤害,并因此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未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记者 陈婷婷 胡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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