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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修订后的《暂行规定》共13条,明确表示禁止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类金融业务的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修订后的《暂行规定》较原版增加4条,并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小幅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创业板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评价标准,制定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研发投入金额、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等评价指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豁免适用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等部分指标(第三条)。
二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增加相关行业限制。明确禁止产能过剩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行业,以及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类金融业务的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第五条)。
三是进一步压严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发行人申报时应进行自我评估,提交关于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保荐人应就发行人自我评估中涉及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项意见(第七条、第八条)。
四是提高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就其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第九条)。
此前,2021年11月北交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告1—9条 “行业相关要求”明确:发行人不得属于产能过剩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淘汰类行业,以及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等业务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