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地产:与重庆路桥需承担3100万及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
ZAKER网| 2022-05-10 15:37:14

5 月 9 日,中交地产 ( 000736 ) 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6 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公司与重庆路桥 ( 600106 ) 需共同承担本金 3100 万及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以本金 3100 万元为基数,自 2000 年 7 月 13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出资本金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但 2020 年 1 月 6 日前的利息不得超过 3706.093056 万元),其中公司最终将承担的清偿责任金额需视原告方请求履行判决要求的最终结果确认。

据悉,2000 年 7 月 13 日,中交地产、重庆路桥、宇鸣公司、成都鸣升贸易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共同出资组建重庆长江竹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 " 长竹公司 ")。长竹公司设立时,宇鸣公司占比 62%,中交地产占比 36%,重庆路桥占比 1%,成都鸣升贸易有限公司占比 1%。

2003 年 7 月 26 日,中国建设银行 ( 601939 ) 重庆市分行营业部与长竹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双方确认长竹公司尚欠建设重庆分行贷款本金 5740 万元及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还清时止的利息、复息。2003 年 9 月 16 日,建行重庆分行以法院依法查封的长竹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县龙水镇龙水湖农业综合开发用地二宗作价 1007.672 万元抵偿给建行重庆分行,该抵押物冲抵债权后,长竹公司尚欠建行重庆分行借款本金 4846.328 万元及利息。

2004 年 6 月 15 日,建行重庆分行与信达重庆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包括建行重庆分行对长竹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信达重庆分公司。

2005 年 3 月,长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法清偿上述债务。

2020 年 1 月,信达重庆分公司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将宇鸣公司作为被告,将中交地产、重庆路桥作为连带责任被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信达重庆分公司认为宇鸣公司未履行对长竹公司的出资义务,中交地产、重庆路桥应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2021 年 3 月 23 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显示,宇鸣公司在向对信达重庆市分公司支付赔偿金 3100 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上述赔偿金本息金额不得超过原长竹公司对信达重庆市分公司所负债务本息金额。

2022 年 5 月 6 日,中交地产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 【2021】渝民终 860 号 ) ,判决我司与重庆路桥在该案中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第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38.21 万元,公告费 900 元,由宇鸣公司、中交地产、重庆路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38.21 万元,由中交地产、重庆路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截止本公告日,中交地产尚未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司法文书。

公告表示,除上述诉讼事项外,该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主要系商品房买卖及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以及借贷纠纷等,涉案总金额 6227.27 万元,占我司 2021 年末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1.91%,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中交地产表示,上述判决结果对该公司当期净利润或期后净利润可能存在较大影响,但最终影响金额尚存在不确定

同时,该公司认为终审判决我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不合理的,为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该公司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确保上市公司正当权益不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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