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放宽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准入条件,12月17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的通知》(简称《通知》)。
取消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准入限制
《通知》内容共三条,均与扩大对外开放有关。首先,允许有实际业务经验并符合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的境外保险经纪公司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关于印发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容的通知》(保监办发〔2002〕14号)中,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需满足投资者应在WTO成员境内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在中国0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以及提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2亿美元的相关要求不再执行。
其次,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相关保险中介业务。本通知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及保险公估机构。
第三,外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经营相关保险中介业务前,应依法依规备案或取得对应的业务许可,业务范围和市场准入标准适用银保监会关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相关规定。
落实对外开放政策
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关于印发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容的通知》(保监办发〔2002〕14号)规定,我国加入WTO组织5年后外资保险经纪机构的准入条件为: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境内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在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2亿美元。
2018年4月,银保监会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2019年5月,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主席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布了银行业保险业扩大对外开放的12条新措施,其中涉及保险中介市场的相关措施包括“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华经营保险经纪业务需满足30年经营年限、总资产不少于2亿美元的要求。”“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保险类机构”以及“允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参照中资保险集团公司资质要求发起设立保险类机构”。为切实贯彻落实以上对外开放政策,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的通知》。
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
《通知》发布后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准入条件的具体依据有哪些?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发布后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准入除依据我国参加的相应国际协约外,还应当满足《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通知》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稳妥推进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完善监管规则,改善营商环境,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提高保险中介市场服务水平,更好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记者 陈婷婷 胡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