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不得再审批新的“公参民”学校 现有“公参民”学校要逐步完成转设
北京商报| 2021-08-26 11:24:19

8月25日,教育部等八部门发布了《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治理“公参民”学校发展到目前的种种弊病。据《通知》要求,各地不得再审批新的“公参民”学校,现有“公参民”学校要逐步完成转设。这也意味着“公参民”的办学形式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部分“公参民”学校曾存在的掐尖招生、高收费、假借“名校”噱头宣传的乱象问题将被根治。

转“公”转“民”二选一

“‘公参民’学校的办学模式从21世纪初兴起,开办这类学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北京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马学雷向北京商报记者溯源了“公参民”学校的发展历史。

而此次八部门发布的《通知》也将“公参民”学校的范围概括为了三类:第一类为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第二类为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含具有财政经常经费关系的其他单位、政府国有投资台、政府发起设立的基金会、国有企业等,下同)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第三类为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含公办学校以品牌、管理等无形资产参与办学)的义务教育学校。

针对目前存在的不同办学情况,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人明确了具体的改设方式。

具体来看,“公参民”学校具有以下四种情形的,转为公办学校:一是公办学校单独举办或者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应转为公办学校。二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可以转为公办学校。三是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四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此外,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办学条件符合“六独立”(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要求,可继续办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但限期可整改到位的,也可继续办民办学校。

《通知》还进一步明确,各地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方式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现有“公参民”学校的整改要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摸底排查,用两年时间过渡。

不得互相假借名义招生

在一定程度上,治理“公参民”学校,重点治理的是这一模式下存在的招生乱象。“按照新时代教育发展的要求,教育需要促进公、提高教育质量。”马学雷如是谈道,“公办校就是公办校,民办校就是民办校,不能一边利用公办校的品牌和资源,一边办成掐尖、高收费的民办学校。”

由此,据《通知》显示,为规范招生,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

明确“公”与“民”的分界线,要先从招生抓起。

据了解,在今年5月份修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也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作出了严格规定,要求规范办学主体,禁止兼并收购。

“实际上从大学阶段来看,去年就已经开始了独立学院的转设,这也可以看做对‘公参民’的治理。”马学雷坦言。

借用公办校宣传被禁

在现有的“公参民”学校中,不少学校的土地、设备等资源都属国有资产,同时,部分老师也为编制教师。在规范过程中,这部分资源的回收也受到了格外重视。

根据要求,公办学校将土地、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租赁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签订租赁协议,明确期限、价格和双方责任等。租赁价格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

公办学校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赁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限期纠正,收回自用,或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供应;公办学校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租赁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依法上缴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

同时,地方政府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经派出的将分阶段分步骤退出。公办学校需增强品牌保护意识,规范学校名称、简称的使用,不得违规输出品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也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宣传或其他活动。

“‘公’‘民’不分既占用公办学校的资源优势、品牌优势,又占用民办学校的收费优势、管理优势。这是一种滋生腐败,破坏正常教育生态的做法。”马学雷坦言,“从这个角度来看,对‘公参民’学校的治理是必然”。

(记者程铭劼赵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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