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干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京商报| 2021-08-18 14:10:12

8月1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网络竞争行为一般规范做出了详细解释,并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干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其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等。

在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干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意见稿提出四条。

具体包括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实施下列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流量劫持行为。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下列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在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其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意见稿提出六条。

具体包括经营者不得直接、组织或者通过第三方,在短期内与竞争对手发生高频次交易或者给予好评等,触发台的反刷单惩罚机制,减少该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

经营者不得针对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拦截、屏蔽其信息内容及页面,频繁弹出的对用户造成干扰的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视窗等信息除外。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机会,实施“二选一”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竞争秩序。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限制交易对象、限制销售区域或时间、限制参与促销等方式,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经营选择,实施“二选一”行为,妨碍、破坏具有依赖关系的交易相对方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交易秩序。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抓取、使用其他经营者的数据,并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或者部分内容构成实质替代,或者不合理增加其他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减损其他经营者用户数据的安全,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收集、分析交易相对方的交易信息、浏览内容及次数、交易时使用的终端设备的品牌及价值等方式,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侵害交易相对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公交易权等,扰乱市场公交易秩序。(记者魏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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