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升级的互联网技术不应该成为经营者“绑架”用户的工具,也不应该成为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的手段。8月1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就针对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等衍生出的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分类规制,比如禁止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妨碍其他经营者;禁止数据“杀熟”;禁止向用户频繁弹窗等。
当下网络经济发展模式从“增量竞争”转向“存量竞争”,通过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之间竞争激烈,利用技术升级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过技术“加工”后也转移到线上。国家相关部门及时明确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加强监督和执法,对整个网络经济健康发展有积极意义。
《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来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并采纳吸收了反不正当竞争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等75条意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8月17日发布了《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其实,2018年修订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网络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已专门增加了针对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对利用网络,尤其是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了规制路径。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规定》重点对一些概念进行明确,对一些条款的适用予以细化,以增强法律的适用性,为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供指引和预期。
北京斐石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周照峰也向北京商报记者强调了《规定》更加细化,“对企业而言,这个《规定》出台后,相关的合规会更容易做,因为更加详细了”。
打击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转向线上
其实,从《规定》的全称也可以看出,这是针对网络经济而发布的规定。网络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体分为两类情况:一类属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领域的延伸,另一类属于网络领域特有的、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领域的延伸,《规定》提到了网络混淆、网络虚假宣传、虚假交易、网络诋毁等行为,比如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虚假交易或者组织虚假交易;虚假排名或者组织虚假排名;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虚构用户评价、收藏量、点赞量、投票量、关注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或者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虚构点击量、关注度、阅读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等互动数据;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足以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点赞、转发、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瞄准利用技术手段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从篇幅上看,《规定》中有关网络领域特有的、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多。在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干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规定》对流量劫持、妨碍干扰、恶意不兼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细化完善。
在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其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规定》对反向“刷单”、屏蔽广告、“二选一”、数据爬取、数据“杀熟”等行为,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进行规制。
华东江苏大数据交易中心大数据交易和流通实验室副主任李可顺告诉北京商报记者,“通过交易数据引导客户的消费意向,通过平台存在的机制漏洞,影响竞品曝光度及正常运营,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比较隐秘”。
今日发布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进行了归纳和列举,具体包括:经营者不得直接、组织或者通过第三方,在短期内与竞争对手发生高频次交易或者给予好评等,触发平台的反刷单惩罚机制,减少该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经营者不得针对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拦截、屏蔽其信息内容及页面,频繁弹出的对用户造成干扰的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视窗等信息除外。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收集、分析交易相对方的交易信息、浏览内容及次数、交易时使用的终端设备的品牌及价值等方式,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侵害交易相对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至于《规定》对运营者的约束力?北京国际律师事务所主任姚克枫向北京商报记者解释,“国家各部委发布的类似这种规定均属于规章,这个《规定》就属于规章,司法可以引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有关部门在执法时,也会依照该规章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
(记者 魏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