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贷款偿还压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株金管委〔2022〕2 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申请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第三条 商转公贷款申请由房屋所在地管理部受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含)以上,已在株洲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在职职工,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五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须符合《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所有条件;
(二)借款申请人为原商贷的借款人或配偶(配偶应为本套商转公住房共有产权人);
(三)原商贷已还款一年以上,且无逾期还款记录;
(四)本套商转公住房未办理过购房提取或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
(五)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可以正常设定抵押权(无抵押、查封、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六)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并在结清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办理。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最高可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贷结清时的贷款本金余额。
第八条 贷款额度计算方式、首付款比例、期限和利率按《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执行。房屋价值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原商贷借款合同中注明的房屋总价确定。
第四章 贷款应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明确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原商贷借款合同、结清证明及近 12 期还款明细(含结清本金余额)。
第十一条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所购住房为商品房的,另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五章 贷款流程
第十二条 贷款预审。借款申请人在申请商转公贷款前,需提交相关资料到管理部进行贷款预审,资料须真实、合法、有效。经管理部确认符合商转公条件并出具商转公贷款预审确认单后 6 个月内自行结清原商贷并提交贷款申请,期间借款申请人应确保预审资料信息未发生变更。
第十三条 贷款受理和签订合同。借款申请人办结原商贷结清和抵押注销手续后,持商转公贷款预审确认单及相关资料向管理部申办业务。管理部依据《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予以审核,并通知已通过贷款审批的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对于符合政策、资料齐全的贷款申请,管理部当场办结。
第十四条抵押办理。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须用本套商转公住房作抵押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管理中心自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时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商转公贷款发放至借款人个人账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以往文件内容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22 年 5 月 1 日前已完成贷款预审的,按原规定执行。
航拍株洲中心广场一带。(摄影 / 胡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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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商转公贷款的适用范围问题
(一)商转公贷款仅适用于职工已办理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包括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贷款。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应当符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住房贷款相关规定。职工办理其他各类非购房类商业性贷款,均不能转为公积金贷款;经审核,职工以购房贷款名义取得但贷款资金实际并非用于购买住房的商业性贷款,也不能转为公积金贷款。
(二)原商业性购房贷款所购住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抵押、查封、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可以正常设定抵押权,为商转公贷款提供抵押物担保。期房不能办理商转公。
二、关于商转公对象贷款资格问题
(一)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前 6 个月按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其公积金账户处于 " 正常 " 状态。公积金账户欠缴、封存、或销户的,不能申请商转公贷款。
(二)借款申请人除应符合《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即应为贷款房屋的产权人,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还贷能力等外,还要求应为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配偶是商转公住房的共有产权人的,也可作为商转公贷款的借款申请人。
(三)借款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已有 2 套及以上有效产权住房的,或已因 2 套自住住房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本套商转公住房已办理购房提取或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的,或结清原商贷超过 6 个月的,不能申请商转公贷款。
(四)已还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一年以上,该笔商贷信用良好无逾期还款记录。
三、关于商转公贷款额度确定问题
(一)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贷结清时的贷款本金余额,提供的还款明细单需显示结清本金余额具体数额。
(二)商转公贷款房屋价值原则上按照原购房总价确定,其中:新建商品房价值按照原购房合同中登记的购房总价确定;二手房屋价值按照原商贷借款合同中登记的房屋总价确定。
(三)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价值的规定比例,根据《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确定。第 1 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第 2 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20%;第 2 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购买家庭名下第 2 套有效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30%。
(四)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单缴存职工和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为 60 万元,我市高层次人才和按政策生育 3 孩的职工家庭最高额度为 80 万元。
(五)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超过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N 倍数,但我市高层次人才贷款不受 N 倍数限制。贷款额度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 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N 倍数。N 倍数在 15-20 之间,由管理中心根据中心个贷率情况确定。当前 N 倍数为 20 倍。
四、结清原商贷的资金筹集和商转公贷款资金发放问题
(一)需要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并在结清之日起 6 个月内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在结清原商贷前,需提交相关资料到管理部进行贷款预审。经管理部确认符合商转公条件并出具商转公贷款预审确认单后再结清原商贷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在正式受理贷款申请前借款申请人应确保预审资料信息未发生变更。
(二)商转公贷款受理后经审核符合政策、资料齐全的,公积金中心与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并办理抵押。从受理到合同签订,工作人员当场办结。公积金中心自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时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个人银行账户。
五、关于商转公形成组合贷款的相关问题
(一)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原商贷余额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部分,可按《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实施细则》由商业银行按照相关信贷政策一并办理配套商业性贷款,形成商转公组合贷款。
(二)办理商转公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符合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商业银行的商业性购房贷款相关政策。
(三)商转公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配套部分贷款额度由商业银行审批,该部分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