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15年之久,险企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将再次迎来管理办法的修订。8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据悉,此次《征求意见稿》将非寿险准备金评估规则与会计准则、偿二代监管制度协调一致,并强化了内控管理、监督管理,明确了法律责任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管制度,增强非寿险准备金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升保险公司准备金管理水平。
增强内控、监督管理负面清单划法律“红线”
相比原保监会于2005年颁布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此次《征求意见稿》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六方面。
首先是将非寿险准备金评估规则与会计准则、偿二代监管制度协调一致;其次,《征求意见稿》总结提炼准备金监管的实践经验,将《试行办法》配套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准备金监管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梳理并集中体现。
如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部分要求保险公司要进行保费充足性测试;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的提取方法进行适当调整优化;强调保险公司提取的各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应包含风险边际并考虑货币时间价值。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认为,《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管理更为审慎。
再次,《征求意见稿》还增加内控管理规定,督促保险公司完善准备金工作相关制度。比如其要求保险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层、精算及相关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在准备金管理中应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保险公司应建立并完善准备金评估信息系统,以保证准备金的评估流程进行完整的记录、保存;保险公司应建立分支机构的准备金评估或分摊机制,不得违规调整分支机构的准备金等。
“要求保险公司明确董事会、管理层、精算及相关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在准备金管理中的权与责,保证准备金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一致、有效。”对此,李文中如是评价。
同时,相较《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法律责任规定两章,依据《保险法》对准备金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明确。
其中,在监督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准备金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结合的方式。同时,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准备金评估报告、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和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报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报送的上述报告进行抽查审核,并应定期对准备金评估结果进行回溯分析,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回溯分析结果对保险公司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等。
而在法律责任规定方面,《征求意见稿》列出了“负面清单”,对于险企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准备金评估报告、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以及相关报表、文件、资料等情况下达禁令,表示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还将删除《试行办法》中的准备金报告章节,作为细则另行发布。
与时俱进补齐准备金监管短板完善制度依据强化审慎原则
时隔15年之多,为何银保监会要对《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对此,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由于制定《试行办法》的时间较早,财险行业关于准备金计提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改变,其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相关要求和市场变化,需要通过系统性的修订来进行完善。
一方面,会计准则等监管要求的变化是修订试行办法的外部客观要求。2009年开始实施的《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2号解释》)中关于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准备金的现金价值、准备金的风险边际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要求。2016年开始实施的偿二代监管制度中关于非寿险准备金的口径与《2号解释》的规定一致。《试行办法》存在一些与以上两个制度不相适应的规定,因此需要进行相应修订。
另一方面,修订《试行办法》是补齐准备金监管制度短板的内在需要。《试行办法》发布时,非寿险行业精算管理处于发展中的阶段,市场环境也比较简单,当时《试行办法》的发布主要是为了规范非寿险准备金的计提方法,而在内控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有所缺失。目前,非寿险行业精算管理已经相对成熟,非寿险准备金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情况也愈加复杂,需要对非寿险准备金的监管制度及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及细化。
那么,《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能起到何种作用?李文中认为,首先《征求意见稿》从技术上完善了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提取规则,强化了审慎性原则;其次从制度上完善和强化了内控与监管措施,保证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数据真实、可靠。他预测,依据新的《征求意见稿》,那些表现相对激进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提取规模可能有所增加,会计报表上的盈利水平可能会有所下降。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则表示,《征求意见稿》使非寿险准备金监管制度与会计准则及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做到了协调统一,为保险公司的非寿险准备金评估和管理提供了更加完善、可循的制度依据。
其次,《征求意见稿》对非寿险准备金监管的各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原保监会关于非寿险准备金监管曾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准备金基础数据管理、回溯分析、工作底稿、准备金报告等方面,但没有经过系统的梳理和完善。《征求意见稿》将上述内容进行了梳理归纳,形成一套非寿险准备金监管制度。
最后,《征求意见稿》补齐了非寿险准备金监管制度的短板。《试行办法》在内控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存在缺失,准备金监管实践中也出现分支机构准备金随意调节、准备金有利进展释放等问题,因此本次修订工作重点针对准备金的监管制度及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及细化。
除此之外,李文中还认为,银保监会不必在制定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之后再制定《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如果有些内容不可或缺,可以直接写入《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其他内容可以由精算师协会在制定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实务指南和行业参考标准时予以完善与细化。
(记者陈婷婷周菡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