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以项目公司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强化风险防范,促进业务持续稳健发展,1月7日,来自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信息,近日,银保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指出,为加大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配套金融服务支持力度,金融租赁公司取得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格后,可以在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境内区域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办法》的法律依据、项目公司定义及通过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范围。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子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适用《办法》。
二是明确项目公司设立地点、设立资格条件、设立原则及业务范围。其中,项目公司境内设立地点为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境内区域。
三是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遵循并表管理原则、穿透管理原则管理项目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机制,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四是加强风险管理,明确项目公司对应关系、股权转受让、清算关闭、境外管理型项目公司职能、层级等具体要求。五是明确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责任,事项报告、监管指标、报表报送等监管要求,并可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针对《办法》在增强项目公司风险管理实施效果方面有哪些安排?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介绍称,全面规范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通过项目公司形式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明确了专业子公司境外项目公司的相关监管要求。强化业务穿透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强调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通过项目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应当适用不低于直接开展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并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优化项目公司对应关系、层级设置等方面促进增强内生管理动力,积极防范风险。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强化监管,指导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特色功能,做精专业、强化服务,助力航空航运等产业发展,支持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建设,提高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和水平。(记者 宋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