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起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7月2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指出了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价格串通、大数据杀熟等多种违法行为,并表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本期思与辨就该问题进行讨论。
■ 主持人:王 玥
■ 嘉 宾:刘业进(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左德起(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傅子恒(市场资深研究人士,高级经济师,经济学博士)
低价倾销最严重的后果是破坏价格机制
主持人:对于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意见稿》提到,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低价倾销会造成哪些后果?
刘业进:第一,损害消费者利益。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自恃财大气粗,在前期实行各种“补贴”策略进行低价倾销,“烧钱抢市场”,待到占领市场后,再大幅提高价格获得垄断利润。第二,低价倾销扭曲了竞争。当一个经营者进行低价倾销,其他经营者如果不降价,将失去市场份额,从而被迫加入价格战,导致这种非正常竞争中企业非正常倒闭和死亡,最终会破坏行业健康发展。第三,短期中行业利润降低不是因为充分竞争,而是一个“比谁价格低”的恶性竞争的结果。这种利润的降低抑制了企业技术创新和发展的动力,导致产业低级化,不利于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提升。
傅子恒:低价倾销最严重的后果是破坏价格机制,扰乱、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市场的扭曲,并最终导致分配秩序的严重失公、失衡。从消费者角度看,在低价倾销初期,消费者可以获得价格降低的短暂好处,但其后随着倾销者垄断地位的建立,消费者需要支付更高的价格,从而导致长期福利的损失。垄断也导致社会整体福利的损失。
左德起:低价倾销是一种不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对于其他经营者、生产者、消费者都有不良后果。经营者实施低价倾销行为,其可以在短期内扩大其在市场的份额,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再逐渐垄断市场、推行垄断价格、最终谋取高额垄断利润。对其他经营者而言,市场份额被抢夺而缩小或失去市场,造成利润下降甚至经营亏损,最终结果是退出市场;若选择参与低价竞争,经济实力不足的经营者最终也无法与经济实力相对更强的经营者竞争。对于生产者而言,倾销行为的存在助长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阻碍生产企业的进步,扰乱公平竞争秩序。对于消费者而言,趋向于购买低价产品,但所购产品的质量、服务等均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价格歧视迫使消费者使用更多的成本来获取交易信息
主持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根据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也在《意见稿》明确的处罚范围内,对于价格歧视您怎么看?
傅子恒:关于价格歧视行为,《意见稿》抓住了问题的核心和要点:一是强调了“电子商务平台”的主体责任;二是对违规主体行为进行了界定,也有对正常决策的排除(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也有范围的界定(只规定了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的行为)。这些具体与严格的界定体现了法规对价格歧视行为的规制考虑到了新的情况(主要是电商平台出现的新问题),同时又非常谨慎以免制约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
刘业进:价格歧视是商家获利的一种手段,实行价格歧视一般具备三个条件:①商家可以区分具有不同需求弹性的消费者群体。②商家具备一定的市场影响力,一定程度上对市场价格具有强大影响力。③商家可以阻止消费者套利行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大数据在商业领域的应用,电子商务平台利用消费者的偏好、习惯,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制定不同的价格,利用大数据“杀熟”。这种价格歧视只适合一次或有限次博弈,对于多次重复博弈的市场行为,实行完全价格歧视,商家终究会损失消费者,有损企业的声誉,超出了市场经济的容许度。价格歧视表面上满足知情同意交易即合法的市场交易原则,实际上是利用了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市场交易中隐藏信息以获得利益属于欺诈行为。
左德起:价格歧视是一种垄断定价行为,是经营者通过差别价格来获取利润最大化的一种定价策略。价格歧视的不良后果主要包括:其一,价格歧视损害市场的公平性。经营者相较于消费者掌握更多的信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造成消费者在消费时无法对商品或服务价格作出准确的决策。同样的一种商品或服务可能由于信息优势的不同而有各自完全不同的价格,这种情况不利于营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而且也易引发价格欺诈行为。其二,价格歧视所形成的垄断优势,影响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即使垄断者的商品、服务再差,消费者也只能“接受”,没有其他选择。其三,价格歧视使交易成本增加,价格歧视迫使消费者使用更多的成本来获取交易信息。
要明确大数据环境下价格歧视的法定构成要件
主持人:对于遏制价格违法行为您还有何好建议?
左德起:重视和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舆论监督与行政处罚相结合。《意见稿》第27条对“公告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但仅是针对实施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经营者,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使其改正。此处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对于价格违法者,已达到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情形,若此处使用“应当”更有利于遏制价格违法行为。一些价格违法主体对于警告、罚款的处罚并不在乎,舆论的影响更能对价格违法主体形成压力。
刘业进:价格违规现象屡禁不止,随着大数据的应用,价格违法行为有进一步加剧之势。从根本上遏制价格违规行为,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1)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消费者加强自身维权意识,降低损失。在大数据时代,消费者应该增强数据可查询意识和数据安全意识,登录多个设备检验价格信息,在信息保护上遏制价格违规的发生。(2)加强行业的自律。作为企业,应该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制定浏览记录“不跟踪”规则,经营者在数据收集时有消费者的明确授权,在处理数据时去除个人特征的信息,确保向广告商隐藏消费者的动向,不仅保护了个人信息,而且掌握了市场的动向。(3)利用公众舆论的影响。注重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于价格违法行为,用舆论的影响给其压力,同时给消费者提供合法救济渠道。(4)数字经济时代,现有法律存在滞后,有关规范个人数据的收集利用,通过法律明确个人信息数据权的法律法规亟待修改、补充。线下商品贸易和大数据环境下的商品贸易价格歧视主体定义不同,明确大数据环境下价格歧视的法定构成要件。
傅子恒:在遏制价格违法行为方面,市场监管应当对相应的关键责任主体、关键行为与关键节点进行重点有针对性的强化管制。一是加强对经营者主体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管制,更好地消除信息不对称、不充分问题,同时紧盯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及时性,消除信息不完备、不及时等问题。二是加强对电商平台、信息披露平台等平台主体的规制,促使其权责对等,防止其利用自身的技术、信息聚集、大数据计算等优势进行有利于己、损害别人的不公平竞争。三是监管部门应学会利用与发挥平台的职能,扩大监管手段,优化监管方式,如可以利用平台信息汇集功能更迅捷收集消费者反馈与监管意见等,这些都是监管理念、监管思路和手段、方法的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