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辽宁银保监局发布罚单显示,因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农银人寿辽宁分公司”)合计被罚26万元。
2013年12月4日,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原中国保监会报送了《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人身保险产品报备的报告》(农银人寿发〔2013〕344号),其中包括农银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报备材料。根据总公司已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农银人寿辽宁分公司应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职业类别分别计算收取保费。
2019年1月至12月,农银人寿辽宁分公司通过农业银行网点代理销售农银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中实际费率为2‰的有1100笔业务。其中,投保人职业类别为一类的24笔,比备案费率1.4‰多收取保费4720.80元;投保人职业类别为二类的1040笔,比备案费率1.8‰多收取保费42762.69元;投保人职业类别为三类的28笔,比备案费率2.1‰少收取保费717.00元;投保人职业类别为四类的8笔,比备案费率3.2‰少收取保费18576.00元。
2019年1月至12月,农银人寿辽宁分公司通过农业银行网点代理销售农银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中实际费率为3‰的有3158笔业务。其中,投保人职业类别为一类的455笔,比备案费率1.4‰多收取保费316894.40元;投保人职业类别为二类的2057笔,比备案费率1.8‰多收取保费402,950.84元;投保人职业类别为三类的427笔,比备案费率2.1‰多收取保费87,866.61元;投保人职业类别为四类的219笔,比备案费率3.2‰少收取保费17133.03元。
综上所述,2019年1月至12月经营期间,农银人寿辽宁分公司通过农业银行网点代理销售农银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时,存在将不同职业类别的被保险人按照相同费率计算收取保费行为,未按照已备案的精算报告中产品定价方法、定价假设,以及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依据被保险人不同职业类别分别计算收取保费。2020年1月以后,农银人寿辽宁分公司停止通过农业银行网点代理销售农银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最终,农银人寿辽宁分公司被罚20万元,相关责任人陶利斌被罚4万元,金元龙被罚2万元。(记者 陈婷婷 周菡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