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微信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社交软件,更是我们日常使用最频繁的支付工具之一,当你的微信账号与支付绑定的银行卡不是同一个人时,微信钱包里的钱应该属于谁呢?近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一起判例便涉及这个问题,值得关注。
妈妈的微信钱包
被算成女儿的财产
记者从前海法院了解的,该案的原告王女士已经年近八旬,为了方便和家人、朋友联系,王女士的女儿帮妈妈注册了一个微信号,又因为妈妈不懂操作,女儿为妈妈的微信绑定了自己的银行卡。
2019年,女儿因借款合同纠纷成为法院被执行人,因王女士微信钱包绑定的银行卡属于女儿,因此妈妈王女士微信钱包里的6799.37元也被列为女儿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此,王女士表示不服,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认为自己已年近八旬,不熟悉微信等手机社交软件的使用,所以微信钱包才由女儿代为操作绑定了她的银行卡。
但是该微信号一直是王女士自己使用的,并且微信钱包里的钱是逢年过节来自亲戚朋友的红包积攒,不是女儿的,所以王女士微信钱包里的钱应该归自己所有,不是女儿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院:妈妈微信红包收入
不属于女儿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微信号由妈妈王女士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注册开通,而且该微信由妈妈日常使用。虽然微信钱包因绑定了女儿的银行卡而导致该微信钱包的名称即财付通账户的名称是王女士的女儿,但经查明,该微信钱包里的零钱均是妈妈王女士收取的亲友微信红包收入,而非来自其女儿的财产。
因此,法院判决不得执行原告王女士微信中女儿名下财付通账户内的资金。
■法官说法
微信钱包里的钱到底归谁?
要看资金来源和使用等实际情况综合认定
前海法院的办案法官表示,司法实践中,对于微信钱包的资金归属存在争议。
有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银行卡的持有人对资金享有所有权。而在现实中,存在不少子女为父母的微信绑定自己银行卡的情形。
法官表示,本案经全面审查证据,确认争议微信钱包内的资金并不属于绑定的银行卡持有人所有,支持了妈妈的执行异议。
本案涉及微信钱包绑定的银行卡主人与微信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应如何判断微信钱包内资金的实际归属,对确定微信钱包资金所有权的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微信零钱的收入全部来源于收取的微信红包,只有3次给手机充值各支出了100元,与原告陈述的其作为年近八旬的老人日常基本不使用微信支付、只收取亲友红包的内容可以互相印证。
故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认定争议微信钱包内资金属于原告个人所有,并非原告女儿的可供执行财产。但是,类似情况不代表子女将自己的银行卡绑定在父母微信中,微信钱包内的资金就一定属于父母所有,还需要看微信钱包内的资金来源、资金使用等实际情况来综合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