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深圳证监局最新一期私募基金监管通报,直接点出多个问题,包括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私募买“壳”、卖“壳”屡禁不止等情况。
【资料图】
深圳证监局提出监管要求。任何机构未经登记,不得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私下买“壳”卖“壳”;私募基金完成备案前,除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开展投资外,不得运作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规定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严格遵守关于投资者人数、合格投资者标准等要求。还要及时清理“空壳”企业。
深圳证监局通报三大典型问题
深圳证监局官网,7月19日发布深圳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2022年第4期)。
通报称,近期深圳证监局通过风险排查、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辖区部分机构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未经登记,不得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明确规定,部分已登记私募机构使用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备案的有限合伙募集资金,甚至实施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损害私募基金行业形象。
通报发现三大典型问题,包括一些投资类公司以保本保收益方式公开募集资金,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部门私募买“壳”、卖“壳”屡禁不止;还有私募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实现循环募资、突破200人上限。情况如下:
一是未经登记开展私募业务。部分机构未经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基金管理”的名义对外募集资金,开展私募业务。一些投资类公司以保本保收益方式公开募集资金,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个别违法机构和人员设立与知名金融机构相似名称,或者冒用已登记公司开展宣传,欺骗误导投资者,使用POS机刷卡方式收取投资款,导致投资者维权难、资金追查难,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及私募基金行业秩序。
二是买“壳”、卖“壳”屡禁不止。部分已登记私募机构明知他人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可能从事场外配资、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仍违规出售、出借公司给他人使用。一些私募机构在管理人资格被注销后,买“壳”借“壳”继续募集资金,诓骗投资者。一些违法中介机构从事招募挂靠人员、私募机构买卖壳、代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业务,严重违反私募基金法律法规,影响私募行业社会形象。
三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募集后,未到中基协履行备案手续即开始投资。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他人设立的有限合伙开展募资,规避监管。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非合格投资者归集到有限合伙企业,再投向已备案私募基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实现循环募资、突破200人上限、备少募多等非法目的。
提出三大监管要求
深圳证监局表示,各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提高合规意识,并提出三大监管要求:
一是依法履行登记备案义务。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任何机构未经登记,不得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样。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中基协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转让的,应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并在中基协变更登记信息,不得私下买“壳”卖“壳”。
私募基金完成备案前,除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开展投资外,不得运作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
二是严格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严格遵守关于投资者人数、合格投资者标准等要求,坚持把合适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对于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三是及时清理“空壳”企业。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详细梳理已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情况,对于无实质经营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及时予以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