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雪球公司发布声明称,市场上部分机构所发售的自动赎回型期权产品冠以“雪球结构”的名字,引起了部分用户和投资者的混淆和误认,涉嫌侵犯雪球公司的商标权益,损害雪球用户的利益。据悉,雪球公司已向数十家用“雪球”命名旗下金融产品的机构递送了律师函,要求立即停止使用“雪球”字样。
这则雪球起诉“雪球”的消息,在业内引发了比较强烈的关注。引发雪球不满的“雪球”产品,全称是“雪球型自动敲入敲出式券商收益凭证”,一般挂钩个股或指数,且以中证500指数居多。作为一款高风险 、高收益的新兴理财产品,在近年来一些券商“年化票息15-20%”、“亏损风险小”、“赚了钱随时可以退出”的宣传之下,成为不少投资者的新宠,一度卖到脱销。
各类“雪球”是否侵犯雪球公司的权益?应该讲,此类产品在国外金融市场早已有之,国内只不过是照猫画虎,将这种金融衍生品称之为“雪球”,也是参照英文翻译的结果,约定俗成、方便记忆而已。
笔者认为,从产品营销的角度去看,金融衍生品由于专业性过强,其约定俗成的名称一旦传播开,要想彻底改变是很难的,雪球公司此举多少有些“愚公移山”的意味。但此事因噱头十足,使得更多人了解到了“雪球”产品,也对其高风险、波动大的特点有一定印象,客观上做了一次投资者教育的普及,也有其积极的一面。
雪球公司真正担忧的其实是,此类产品由于波动大、风险高,容易对自身品牌造成不当的联想,特别是当此类产品市场规模越来越大,有更多人参与之后。公开信息显示,今年3月市场就曾经发生过一波“雪球大爆炸”事件,导致客户大规模亏损。
这种对舆情信息的敏感性,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到是不妨向雪球公司借鉴一下,对容易引发风险的产品有更高警觉是对的。此类衍生品挂钩市场指数,其对市场稳定的潜在影响究竟如何,也值得保持警惕。笔者注意到,监管层其实从去年开始对“雪球”的监管已经开始趋严,要求券商强化雪球产品风险管控。
回到“雪球”产品本身,笔者的看法则是应该理性看待。“雪球”的高风险、高收益是所有金融衍生品的基本属性,本身并没有好坏之分,关键是券商要把这款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恪守适当性原则,不能向普通投资者随意兜售甚至夸大宣传。特别是在市场波动放大的情况下,此类产品的风险更容易放大,“原油宝”如是,“妖镍”如是,“雪球”亦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