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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法院-茹帆)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赵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与共同居住的儿媳冯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赵某手持一把家用铁锤击打儿媳冯某头部,致使其受伤后赵某又通过释放液化气的方式,欲杀害儿媳并自杀,被到场邻居劝阻制止。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冯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在庭审中,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查得知,被告人赵某是文盲,对于自己的主观行为,从未想到会有如此严重的后果。据悉,被告人赵某称翁媳二人一直有些积怨,儿媳冯某常会与公婆产生矛盾,争执一番。为家庭琐事争执后,赵某为了在儿媳面前彰显权威,便大打出手,甚至想要与儿媳同归于尽。“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即便事情发生在家人之间,最终也难逃法律的制裁。无论双方有再大的矛盾或是误会,都不能成为剥夺他人生命欲起恶念杀人的理由。
被告人赵某已着手犯罪,但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本案庆幸的是因为邻居们有效阻止了这场荒唐闹剧,如若未被制止,这将是家破人亡血的教训,被害人冯某放弃向被告人赵某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最终,肃州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四年。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