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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是你写的,你要还钱!”“胡说,我不叫这个名字,凭什么还你钱?”这是西固法院近日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庭审现场中,两名当事人围绕双方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唇枪舌战,起因是一张写错名字的借条。在法官的提醒下,钱款出借人拿出关键证据——借款人在微信上的一句回复。这是怎么回事呢?让我们跟随法官来看看该案始末。
借条上签假名字 出借人没发现
据原告张某所述,他和被告王某因生意往来认识,因王某比自己年长几岁,他平时以“王哥”或“王总”称呼王某,并不知道王某的真实姓名。2021年底,王某以家中有事急需用钱为由,向张某借款2000元,并承诺次月还款,张某碍于情面勉强同意。借款时,王某亲笔出具了一张借条,并在落款处签上“王亮”(化名)二字。由于张某此前隐约记得有人曾这样称呼过王某,所以当时并未生疑,在拿到借条后将2000元现金交给了王某。一晃两个月过去了,张某见王某迟迟没有还款意向,便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联系王某,但对方均没有回应,张某遂于近日将王某起诉至西固法院。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很快联系到被告王某,但王某否认曾向张某借款一事,并称借条上的借款人并不是自己。法官核对了相关证据后发现,王某的真实姓名为“王靓”(化名),与借条上所记载的“王亮”同音不同字,不能认定为同一个人。
微信上的一句回复让案件事实浮出水面
“既然被告王某已经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与借款人并非同一人,按照民事诉讼举证原则,就应当由原告张某就他与被告王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进行举证。”法官解释道,“可本案的关键在于,张某当初是以现金的形式向王某出借款项,没有留下任何记录,手上的借款凭证只有那张名字不符的借条。”
那么,原告张某又要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申请笔迹鉴定,鉴定借条是否由王某本人书写。其实这倒不失为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法官考虑后认为,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仅有2000元,申请鉴定不仅会延误诉讼周期,也会大大提高原告的维权成本。法官询问原告:“你说你之前多次联系被告,有没有通话记录?”法官的问题点醒了张某,张某打开手机,找出了他与王某的最后一次聊天记录。这次聊天发生在2022年春节期间,忍无可忍的张某给王某发了一条很长的微信,或许是由于张某的言辞过于激烈,王某回复了消息,内容只有一句话:“不就是2000块钱,你至于吗?”此后,王某将张某的微信拉黑。
虽然只是一句话,但已足以表明王某当时对张某所提到的借款2000元一事并未予以否认。法官据此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判令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返还2000元借款。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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