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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完善教育信息化标准体系,保障直播教学正常开展,提升直播类在线教学平台的安全保障能力,近日教育部发布《直播类在线教学平台安全保障要求》,文件规定了直播类在线教学平台的安全合规要求、安全功能要求及数据安全要求。
根据文件定义,直播类在线教学平台是指支撑学校直播教学活动的技术平台,主要包括三类:
专门针对学校直播教学活动开发的技术平台,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自建的技术平台;
社会第三方为教育开发的技术平台,具备直播教学的功能;
社会第三方为视频会议、直播等场景开发的技术平台,可以支持直播教学活动。
针对用户注册和管理,直播教学平台应具备完善的身份认证功能,应支持双因子认证、设备认证和实名认证。直播教学平台应支持对违规账号实行权限限制;应支持直播教学活动管理者创建黑名单,并将特定用户拉入黑名单。 直播教学平台应支持与用户提供的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对接,实现用户身份的动态同步。
直播教学平台应具备:支持教学班级成员管理功能;支持指定成员进入直播教学活动的功能;支持锁定功能,防止外部人员或游客进入;支持设置多种辅助教学角色,并分配不同的权限以协助教师维持正常直播教学秩序;支持直播教学活动管理者根据需要删除他人共享文件等内容;支持快速举报功能等教学秩序保障功能。
同时,教学平台应具备对开启视频、开启语音、手写批注、屏幕共享、文件共享、文字输入等教学互动权限进行单独控制的功能。
直播教学平台提供直播教学内容使用与保存功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支持教师实现直播教学活动过程的本地和平台端录制和保存;
——支持教师设置查看与下载权限,控制直播教学内容传播范围;
——支持教师在平台端设置直播教学内容保存期限;
——支持用户对直播教学数据进行管理与应用,支撑教育大数据分析。
文件还明确,直播教学平台在采集个人信息时,应确保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不得以默认授权、功能捆绑等方式误导强迫用户提供个人信息。 直播教学平台在收集年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前,应征得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