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15年,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再次修订。10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了新修订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晰准备金的种类及评估方法、内控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将非寿险准备金评估规则与会计准则、偿二代监管制度协调一致。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的发布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管制度,增强非寿险准备金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保险公司健康发展。
新增内控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
相较于2005年《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新修订的《办法》新增了内控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要求。
具体来看,首先是将非寿险准备金评估规则与会计准则、偿二代监管制度协调一致;其次是总结提炼准备金监管的实践经验,将《试行办法》配套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准备金监管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梳理,集中体现在《办法》中。
《办法》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的提取方法进行适当调整优化,新增赔付率法;强调保险公司提取的各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应包含风险边际并考虑货币时间价值。
对此,爱问保险CEO庞博表示,长期以来,险企在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上,往往财务口径、精算口径和业务口径在结果上都存在一定的偏差,通过口径一致、增加算法,可以使准备金评估更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此外,《办法》还增加了内控管理规定,督促保险公司完善准备金工作相关制度;要求保险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层、精算及相关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在准备金管理中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准备金评估所需数据的质量管理、建立并完善准备金评估信息系统、建立分支机构的准备金评估或分摊机制等。
庞博指出,增加内控管理是为了进一步帮助险企明确准备金评估流程,做好准备金的评估管理,明确职责,总精算师签字与职业生涯挂钩,促使险企要更加注重于企业的长期经营稳定。
再者,《办法》还增加了监督管理规定、法律责任规定,并删除了《试行办法》中的准备金报告章节,作为细则另行发布。如要求保险公司向银保监会按照规定披露准备金信息,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准备金评估报告、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和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报告;保险公司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准备金评估报告、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以及相关报表、文件、资料的,或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补齐非寿险准备金监管短板
时隔15年,银保监会缘何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原保监会于2005年颁布的《试行办法》时间较早,财险行业关于准备金计提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改变,其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相关要求和市场变化,需要通过系统性的修订来进行完善。
在外部环境方面,2009年开始实施的《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2号解释》)中关于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准备金的现金价值、准备金的风险边际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要求。2016年开始实施的偿二代监管制度中关于非寿险准备金的口径与《2号解释》的规定一致。《试行办法》存在一些与以上两个制度不相适应的规定,因此需要进行相应修订。
内在需要方面,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试行办法》发布时,非寿险行业精算管理处于发展中的阶段,市场环境也比较简单,当时《试行办法》的发布主要是为了规范非寿险准备金的计提方法,而在内控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有所缺失。目前,非寿险行业精算管理已经相对成熟,非寿险准备金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情况也愈加复杂,需要对非寿险准备金的监管制度及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及细化。
《办法》的发布能起到何种作用?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发布,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管制度,增强非寿险准备金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升保险公司准备金管理水平。
一是《办法》使非寿险准备金监管制度与会计准则及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做到了协调统一,为保险公司的非寿险准备金评估和管理提供了更加完善、可循的制度依据。二是对非寿险准备金监管的各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三是补齐了非寿险准备金监管制度的短板。
庞博也认为,《办法》的修订对于整个行业来说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可以让行业更加真实地反映经营结果,促使险企健康发展,但不排除会造成个别险企出现短期经营压力。(记者陈婷婷实习记者李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