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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讯 (记者 江跃中 方翔)“我国的法律法规,均在文化产品生产源头,为青少年精神文化生活筑起了防护屏障。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因缺乏清晰的实施细则,存在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管理对象未能全覆盖、分类管理缺乏系统性或相对统一的依据,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管理缺位或矫枉过正的现象。”全国政协委员、普陀区副区长王珏提交提案,呼吁尽早出台未成年人文化产品内容管理的标准或范围及程序,进一步完善青少年文化产品的管理。
王珏委员经过调研发现,目前未成年人文化产品内容管理的责任主体不明确。随着影视业、文字出版、网络媒体不断发展,涉及青少年的文化产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传播渠道复杂。《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等方面均涉及了未成年人文化产品的管理内容,但是在每个方面的规定相对原则,在影视业管理、出版管理以及网络管理的专项法规中未得到对等的响应,也未授权或明确各地在实施细则中的细化和落地,导致管理主体不明确,管理责任未衔接,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法律效力。
另外,管理对象未能实现全覆盖,目前的法律法规内容,更多的是针对传统的纸质产品、电影电视的制作者、出版方和发行方,而针对基于网络的海量内容的制作者、传播者,以及具备受众和传播者多重身份的管理对象,缺乏相关的管理手段,无法覆盖。
针对目前未成年人的文化产品内容管理存在的缺失,王珏提出了以下建议:
进一步细化明确未成年人文化产品内容管理责任主体,建议明确一个上位法,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或出版业法律。在上位法中明确影视、网络出版、书籍、教材等各类文化产品的内容管理责任部门,并要求这些部门在部门法规规章中落实对未成年人文化产品内容管理责任,明确管理对象、细化管理要求、程序和法律责任。还可以授权各省级立法部门或地方政府,在地方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予以细化落地,并做好部门之间的衔接。
尽早出台未成年人文化产品内容管理的标准或范围及程序。《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七条明确“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保护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完善未成年人文化产品的管理体制和审查制度”。这样的规定也应该在传统影视业、书籍等文化产品管理中予以明确并尽快落实,将源头管控工作落地落实。
进一步强化内容制作者、出版、发行以及使用者等相关方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尤其应该明确对问题文化产品发行或传播后处置善后的责任义务和程序,及时制止问题产品的传播和影响。
建立内容审核争议解决机制,由政府部门、内容制作方、行业专家,以及监护人等多方参与的内容审核争议解决机制,客观、公正地实现对未成年人利益、文化产品制作、发行/传播方等多方利益的兼顾,减少矫枉过正或“任意砍杀”的情况,为未成年人文化产品发展营造良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