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车辆生产企业:
受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委托,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关于“特别公示”的相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情况开展梳理工作,参考依据为车辆生产企业上传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数量。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我中心将对拟列入2022年特别公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进行书面告知,请各有关车辆生产企业对相关情况进行认真核对、确认。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车辆生产企业可以提出申辩意见,并随附相关佐证材料:
(一) 在统计周期内(本次统计周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有出口车等生产,其产品产量不少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关于特别公示相关产量要求的;或者原合格证统计数据存在错误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生产数据及销售发票,有出口车的企业还应当提供相应加盖海关印章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等证明材料。
(二)企业处于兼并重组、破产重整状态,且在上一轮特别公示统计周期内没有发生兼并重组、破产重整事项的。企业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有实质性兼并重组、破产重整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如加盖双方或多方公章的实质性重组协议、法院破产重整裁定书等)。
2.整车类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提供省级汽车生产主管部门证明文件;改装类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提供地市级汽车生产主管部门证明文件。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