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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
原二级巡视员苏琦诈骗、行贿、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苏宏、王国龙诈骗案一审宣判
2月24日,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原二级巡视员苏琦诈骗、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苏宏、王国龙诈骗一案,对被告人苏琦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被告人苏宏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被告人王国龙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判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缴到案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1年,被告人苏琦、苏宏注册成立陇西县苏家堡牛业有限责任公司。后被告人王国龙参与公司管理。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苏琦、苏宏、王国龙以陇西县苏家堡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依托,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项目资金、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948余万元,其中被告人苏琦参与骗取2948余万元,苏宏参与骗取2718余万元,王国龙参与骗取230万元。在骗取国家项目资金、征地拆迁补偿款及申请贷款的过程中,被告人苏琦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3万元,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琦、苏宏、王国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国家项目款,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苏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人苏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被告人苏琦、苏宏起主要作用,且诈骗所得款由其支配使用,系主犯。被告人苏琦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国龙在诈骗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苏琦、苏宏用犯罪所得的银行存款,购买的车辆、房产、车库等物应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综合考虑被告人苏琦、苏宏、王国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王国龙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