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次性奖励金
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一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一万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2】其他奖励资金
月发给十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其父母可以按照北京规定领取特别扶助金。
【3】其他享受待遇
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独生子女政策哪年开始
我国开始实行独生子女政策是在1979年。而在1978年,计划生育政策正式写入宪法:“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