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北京商报记者在教育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将从今起正式实施,该办法于今年7月正式印发,9月1日起实施。据悉,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对督导工作的约谈整改、资源调整、组织处理等作出了规定;同时,文件还明确了督导问责的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实现督导问责的规范化。
具体来看,《问责办法》共有六章、29条,从明确问责对象、问责主体、问责内容和问责方式四方面,对教育督导问责作出系统制度设计。据《问责办法》显示: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出现严重违规;未按要求加强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时,应予以问责。
此外,有以下五种情形的单位或个人,在督导问责时将被从重处理。即: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被问责后,仍不纠正错误或不落实整改任务;一年内被教育督导问责两次及以上;其他依规、依纪、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田祖荫表示,出台《问责办法》,是教育督导“长牙齿”的重要举措,是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建设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为推动《问责办法》尽快落实落地,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以多种方式组织开展《问责办法》的解读和培训,督促指导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全面启动问责工作。”(记者 程铭劼 赵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