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规定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第三者责任险的定义:第三责任险,也可以简称为三责险,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外,因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而造成被保险车辆下人员或财产损失的被保险车辆下的受害人。一般来说,第三者是排除四种人:保险人、被保险人、车祸发生时的司机及其家属、被保险人的家属。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许可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直接损失的。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同时,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遭受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应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但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责任限额的30%。
二、哪些不是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第一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查封、没收、查封、政府征用;
(3)核反应、核污染和核辐射;
(4)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员恶意串通;
(5)被保险人、驾驶员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的。
第二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事故中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或者临时移动卡;
(2)未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3)在比赛、检查、维修、保养期间,被保险车辆被扣押、征用、没收,整车被盗窃、抢劫、抢劫的;
(4)牵引未投保强保险的其他车辆或者被该车辆牵引的;
(5)如果被保险车辆转让给他人,被保险人和受让人未能履行合同第二部分一般条款第15条规定的,由于转让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将发生保险事故。
第三条
发生事故,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有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允许驾驶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驾驶证遗失、损坏、过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
(3)实习期间驾驶携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有毒或者放射性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4)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5)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者允许驾驶的;
(6)利用保险工具从事犯罪活动的;
(7)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未依法采取措施驾驶被保险车辆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或者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的;
(8)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其他情况下不准驾驶保险车辆。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不承担责任:
(1)被保险人或者驾驶员所有或者保管的财产损失;
(2)被保险车辆事故导致第三方停业、停止行驶、断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间接损失;
(3)污染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因市场价格变化造成的第三方财产的贬值和修理后价值减少造成的损失;
(5)因保险事故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
(6)根据保险单中约定的免赔额计算的部分,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五条
强制保险应当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如果被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到期,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和费用。第六条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其他损失和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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