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财产性收入一般可分为动产性收入(如银行存款、贵重证券,等)。)和房地产(如房屋、车辆、收藏品等。)归家庭所有,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租金、专利收入、财产增值收入、转让财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财富的重要指标。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多渠道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这是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确定“为更多人拥有财产性收入发展创造经济条件”后的又一政策亮点,对于学生有效提高保障和改善社会民生、不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之间具有中国十分重要的现实生活意义。
首先,要依法加强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企业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公民的私有财产,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65条规定“私人企业合法进行储蓄、投资和其他经济收入受法律环境保护。”依法确认居民财产性收入受法律保护,明确依法征收或者征用的国家补偿原则。此外,还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和保障居民有权使用的房屋、土地和资源的转让。这些法律为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提供了制度保障。今后,要进一步发展完善中国公民财产权保护主义制度,为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律工作环境。特别是在拆迁、征地和征收公民财产的过程中,要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财富增值权不受侵犯。
二是要更加注重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管理制度文化建设。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基本形成,除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的份额有所增加。2011年,财产性收入占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的比例不到3%,主要来自利息、房屋租赁收入、分红和奖金收入。未来通过多种渠道增加收入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投资理财产品。目前,储蓄、债券、保险和理财产品仍是居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股票、期货,黄金和外汇市场收入也是如此。因此,要适度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逐步缩小存贷款利差,保护存款人权益;继续规范资本市场,重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创新金融体系、加强投资理财渠道监管、规范交易方式、探索网上交易模式,让居民拥有更加多样化的理财工具和产品;加强上市公司监管,规范分红股东持续回报制度。第二,产业投资和租赁服务。如房屋租赁、参股或参股合作企业分红、投资收藏品、房地产等市场,还明确了房地产权、抵押、转让、出售、租赁,甚至形成可交易金融资产。因此,要完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投资租赁行为的服务、指导和规范进行管理,维护良性发展运行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
三、农民不同于城市居民,他们可以利用土地等资源获得家庭经营收入、农民工工资收入、以及少量的资本市场收入。因此,政府应继续完善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和农业补贴制度,提高农民的职业技能和创收能力,建立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加转移收入。在增加财产性收入方面,要依法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在自愿补偿和依法加强服务的基础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允许农民以分包、租赁、交换、转让和股份合作等形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社区合作和专业合作,拓宽农民的租金、股息、红利等产权。完善征地管理制度,提高中国农民在土地资源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随着我们中国社会城市化发展水平的稳步提高,越来越多的富裕农民将像城市居民一样,在金融企业产品、工业等投资管理领域可以获得更多的居民财产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