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昆明拟对滇池生态保护核心区内垂钓、游泳等行为罚款
春城晚报| 2022-06-27 09:32:25

今年,《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修订)》被列入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昆明市滇池管理局结合滇池保护治理实际,起草制定了《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6月2日起,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27日,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将就《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

对比现行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拟明确提出,对滇池生态保护核心区内垂钓、游泳等行为,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区域划定

拟将滇池流域分为3个区

《征求意见稿》拟明确,滇池流域,是指以滇池为主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晋宁6个区2920平方公里的行政区域。滇池流域保护划定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具体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滇池“两线”划定方案执行。其中,湖滨生态红线是具有生态功能的湿地、林地、草地、耕地、荒地(未利用地)等湖滨空间的管控边界线,是维系湖泊生态安全的生命线;湖泊生态黄线是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维持生态系统稳定的缓冲空间管控边界线,是严禁开发建设的控制线。

按照“两线”划定,《征求意见稿》拟将滇池流域分为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生态保护核心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生态保护缓冲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与湖泊生态黄线之间区域;绿色发展区,是指湖滨生态黄线与湖泊流域分水线之间区域。其中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将设置明显物理标识。

管控措施

精准实施分区管控

根据“两线”“三区”的划定,《征求意见稿》拟提出,在“三区”范围内实施分区管控。

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开展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实行正面清单管控;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开发建设,以生态修复为重点,提高湖泊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实行负面清单管控;绿色发展区控制开发利用强度,调整开发利用方式,实行负面清单管控,实现流域保护和开发利用协调发展。

其中,在生态保护核心区内,《征求意见稿》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确因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需要建设的符合规划的防灾、防汛抗旱、供水、生态修复、码头、步道、廊道、绿道,以及滇池保护治理、污染防治、执法监管、宣传教育、景观、旅游设施、不可避让的线性基础设施等必要的维护、修复、提升生态功能活动和公共设施建设,必须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拟明确提出,在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禁止一切垂钓活动。

在生态保护缓冲区内,《征求意见稿》拟禁止新增工业项目、商品住宅等项目,严禁审批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同时,坚决退出违规违建项目,与生态功能定位不符的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有序退出。对于鼓励建设的田园综合体项目,以及适度发展文旅农融合项目,拟按照法律法规及负面清单严格审批,从严把控。

在绿色发展区内,《征求意见稿》拟明确按照省级制定的禁止及限制产业目录,控制审批。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在项目立项阶段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专家咨询(论证)会。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拟将河道两岸堤防上口外侧边缘线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50米以内的区域列为主要入湖河道的管理范围。在管理范围内,参照生态保护核心区的管控规定执行。

在滇池面山的管理中,《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严格控制滇池面山区域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生态自然景观,严禁区域连片房地产开发。滇池湖体周边面山开发建设活动,禁止开山采石、取土、取沙等各种影响自然生态、景观的行为。

污染防治

拟建立产业发展负面清单

污染防治方面,《征求意见稿》拟提出,拟建立产业发展负面清单。按照国家规定拟定滇池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同时,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限期淘汰污染滇池流域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禁止将污染环境项目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禁止在滇池流域建设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高耗水、高污染项目。

排污管理中,滇池流域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在生态保护缓冲区内禁止新增排污口,对现存的排污口严格实行登记制度,规范排污口的设置和管理。新建排水管网应当实现雨污分流;对老旧排水管网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有条件的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在农作物种植方面,《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生态保护核心区禁种花卉蔬菜,推广种植生态保育型和环境友好型作物,禁施化肥和农药,减少农田污染物进入滇池。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应控制和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优化种植产业结构,推广绿色生态种植,鼓励耕地轮作。

以禁还净

不可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在“三区”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将含重金属、难以降解、有毒有害以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入湖河道;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粪便、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或者在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盗伐、滥伐林木或者其他破坏与保护水生态有关的植被的行为;毁林开垦或者违法占用林地资源;猎捕野生动物;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新建、改建、扩建向入湖河道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规模化畜禽养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其中,核心、缓冲区拟禁止以下行为:新建、扩建工业园区、陵园、墓葬,以及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口以外的排污口;爆破、取土、挖砂、采石、采矿;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核心区拟禁止以下行为: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捕捞水生生物;炸鱼、毒鱼、电鱼;使用农药、化肥;擅自采捞对净化滇池水质有益的水草、底栖生物和其他水生植物;损毁水利、水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及码头、航标、航道、渔标、界桩等设施;露营、野炊、烧烤等行为;开垦、围垦、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或者占用湿地。

修复治理

拟探索完善流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水资源利用方面,加强对高耗水行业、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严格执行节水型企业标准、用水定额标准等,削减流域内高耗水产业,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全面减少流域用水。

取水管理方面,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全过程管控取水、用水,保障滇池水位在法定最低运行水位以上。生态保护核心区内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强化取水许可监督管理;缓冲区内全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鼓励引导企业使用先进的节水工艺和设备,依法依规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严格执行用水定额标准,对标节水型企业有关要求,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绿色发展区内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开展农业高效节水示范区建设,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严格执行节水型企业标准、用水定额标准等,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再生水利用,鼓励将再生水优先用于工业生产、生态景观、建筑施工、城市杂用等。

生态保护补偿调节机制方面,建立湖泊生态质量监测评价机制,科学制定补偿标准,探索实施森林、湿地、河道、种植结构调整等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探索完善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明确责任

垂钓游泳等将被罚款

除在“三区”范围内做出违法行为将获相应处罚外,《征求意见稿》还拟对滇池生态保护核心区内垂钓、游泳等违法行为,明确相应的处罚标准。

垂钓:没收钓具、钓获物,并处1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游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放生外来物种、其他非本地物种、有害物种:责令捕回、找回,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使用水上飞行器和燃油机动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从事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工作和大型水上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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