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开发指明方向 《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发布
中国汽车报网| 2021-08-23 11:50:43

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智能网联汽车的准入管理。这是对几个月前发布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的细化和补充。

进一步细化管理《意见》可操作

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常务副秘书长王羽在接受《中国汽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相比《指南》,《意见》更详细,可操作更强,可以看作是对《指南》的进一步细化。在他看来,智能网联汽车的准入管理未来还会有技术规范等层面的标准、规范出台,进一步促进我国智能网联汽车的健康发展。中汽数据智能网联部部长张亚楠则表示,《意见》深入浅出、面面俱到地点出了智能网联汽车研发、生产及行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系列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等衍生安全问题以及影响一致管理的OTA问题。在华励智行首席执行官邱志军看来,《指南》更从宏观层面对智能网联汽车进行准入管理,而《意见》则提出更多具体的管理细则,对产业发展具有指向

“这一两年,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发展非常迅速,不仅技术水大幅提升,相关管理、政策、标准、企业等各方面也取得长足的进展。整个行业处于一种协同发展的状态,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北京智能车联产业创新中心高级技术总监兼常务副总经理吴琼告诉记者,以《指南》、《意见》为代表的智能汽车产业系列政策的不断完善,将逐步规范指南网联汽车的发展,对行业发展具有正向引导的作用。邱志军则强调,《意见》等给行业发展吃了定心丸,接下来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将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

王羽强调,安全是《意见》的核心。《意见》不仅强调了要强化数据安全管理能力,还强调要加强网联安全保障能力。“智能网联汽车的数据安全已经不仅是车路的安全问题,更关系着国家数据安全。”王羽称。《意见》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境内存储,需要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过去,在数据出口方面我们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一些数据的流出。如今,《意见》有了明确规定,为维护数据安全提供了根本保障。”王羽说,

安全管理是核心

智能网联汽车为代表的数据安全问题,关系国家安全,必须加强管理。《意见》用准入管理的方式明确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安全和网联安全管理方法的同时,还对智能网联汽车的软件在线升级有了新规定,明确责任主体的操作流程,确保车路的安全使用。《意见》提出,企业生产具有在线升级(又称OTA升级)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当建立与汽车产品及升级活动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具有在线升级安全影响评估、测试验证、实施过程保障、信息记录等能力,确保车辆进行在线升级时处于安全状态,并向车辆用户告知在线升级的目的、内容、所需时长、注意事项、升级结果等信息。

在张亚楠看来,在信息安全概念演化为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问题,以及特斯拉车主维权和滴滴泄露数据两大事件持续发酵之后,汽车行业数据安全被上升到空前高度,这主要是因为个人隐私问题、数据跨境传输问题、测绘数据无序采集问题以及未来海量数据聚合之后的不可预知风险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网络安全的管理要求在顺应WP29.R155以及ISO/SAE21434等国际标准法规体系的同时,还要吸收有关部门在电信行业、互联网行业丰富的治理经验,将网络安全分为企业管理级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产品研发过程的网络安全保证能力以及产品级的网络安全技术研发与测试要求三部分。同时,《意见》还强调了漏洞发现、处置等的重要,较为清晰地为行业提出了系统立体式指导。

吴琼也表示,《意见》对OTA升级、数据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将使我国智能网联汽车能够安全运行。当前,各种辅助驾驶功能正在不断投入市场,但这些产品的安全却缺乏监管。《意见》明确加强组合驾驶辅助功能产品安全管理,正当其时。企业生产具有组合驾驶辅助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采取脱手检测等技术措施,保障驾驶员始终在执行相应的动态驾驶任务。组合驾驶辅助功能是指驾驶自动化系统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持续地执行车辆横向和纵向运动控制,并具备相应的目标和事件探测与响应能力。这样明确的规定,对提升辅助驾驶功能产品的安全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只有达到这些基本要求,辅助驾驶系统才能装车应用。

《意见》还提出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产品,需要满足应具有事件数据记录系统和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满足相关功能、能和安全要求,用于事故重建、责任判定及原因分析等条件。其中,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记录的数据应包括车辆及系统基本信息、车辆状态及动态信息、自动驾驶系统运行信息、行车环境信息、驾乘人员操作及状态信息、故障信息等。这对自动驾驶的事故认定具有重要的作用,今后如果再出现高级别自动驾驶车路的事故纠纷,可以避免出现因数据问题带来的责任认定问题,确保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可以说,《意见》对过去一段时间,智能网联汽车实际运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以及相关问题发生后的责任纠纷。

《意见》为开发指明方向

《意见》对智能网联汽车提出的各种明确规定,将对相关产品的研发、测试、应用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相关企业在研发新产品时需要参照《意见》要求,《意见》对产品的开发更具指向。”吴琼说。

在加强自动驾驶产品安全管理方面,《意见》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确保至少满足能自动识别自动驾驶系统失效以及是否持续满足设计运行条件,并能采取风险减缓措施以达到最小风险状态;应具备人机交互功能,显示自动驾驶系统运行状态。在特定条件下需要驾驶员执行动态驾驶任务的,应具备识别驾驶员执行动态驾驶任务能力的功能。车辆应能够依法依规合理使用灯光信号、声音等方式与其他道路使用者进行交互;应具有事件数据记录系统和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满足相关功能、能和安全要求,用于事故重建、责任判定及原因分析等;应满足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网络安全等过程保障要求,以及模拟仿真、封闭场地、实际道路、网络安全、软件升级、数据记录等测试要求,避免车辆在设计运行条件内发生可预见且可预防的安全事故等要求。

在王羽看来,自动驾驶能否真正落地取决于产品技术的成熟度能否达到安全运行要求。虽然目前看,这还需要一个很长时间的探索过程,但《意见》对高级别辅助驾驶等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准入管理或将缩短智能网联汽车技术迭代的周期。邱志军则表示,此前,我国智能网联汽车行业的发展一直处于示范应用为代表的碎片化状态,《意见》和《指南》发布后,智能网联汽车的安全能将得到质的提升,这或将极大地加快智能网联汽车的规模化应用的发展进程。(王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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