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公证服务与不动产登记业务协同办理,落实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2月起,浙江又有一批新规正式实施,看看哪些将影响你的生活。
浙江“不动产登记+公证”即将结束两头跑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省司法厅印发《关于推进“不动产登记+公证”一件事改革(试行)的通知》,自2月17日起施行。《通知》明确,推进公证服务与不动产登记业务协同办理,其中,当事人需要通过办理公证确立、变更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而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以在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的同时,同步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当事人因一些特殊情形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由登记机构委托公证辅助服务。
浙江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省建设厅近日印发《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实施意见》明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法开工建设。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交付之日起派专业维修团队驻场落实保修责任,驻场时间不宜少于3个月。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近期发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于2022年2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将《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中企业融资常用的典型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以及不属于《决定》排除项之外的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都纳入统一登记系统的登记范围。此外,《办法》明确,当事人通过统一登记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性描述的应当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新版《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来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修订发布《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规〔2021〕4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2008〕213号)同时废止。新版《办法》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公共企事业单位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公开内容及时限要求,原则上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紧急信息应当即时公开,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批国家标准开始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存储标准》《盾构隧道工程设计标准》《跨座式单轨交通工程测量标准》,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