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会同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下称《通知》)。分析认为,建立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明确了哪些人可享有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有助于推动长期护理保险的长远和健康发展。但也要看到,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标准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是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和基金支付的重要依据。我国第一批长护险制度试点自2016年6月启动。截至目前,全国49个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参保人数达1.34亿人,累计享受待遇人数152万人。
《通知》是试点开展5年多来首个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主要对评估指标、评估实施和评估结果判定作了规定。一是明确评估指标。专业评估量表由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认知能力、感知觉与沟通能力等3个一级指标和17个二级指标组成,形成综合性评估指标体系。二是明确了实施要求。对主体、对象、流程等作出规定。三是明确采用组合法对评估结果进行判定。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通知》出台前,各试点地区的失能评估标准并不相同,时常出现参保人不理解的情况,也导致了区域间的不公平。从长远来看,全国统一标准体系的缺失,将极大地影响相关政策的制定,为制度推广带来较大挑战。比如,在不同标准下,需要长期照护的失能失智人数不同,数据的差异将进一步影响政府如何购买服务等现实问题。
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能够更好保障失能人员公平享有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权利,更好规范和精准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通知》强调,各试点地区要加强对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的实施应用。37号文件明确的14个新增试点城市参照执行该评估标准,原有试点城市参照完善地方标准,原则上自该文件印发之日起两年内统一到该评估标准上来。同时,试点地区各级医保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探索建立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等。
一位保险公司人士告诉记者,建立统一的失能失智评估标准,能为核准长期护理待遇和落实护理服务提供明确依据,也是保险公司开展长护险业务的迫切需要。《通知》出台后,各地收集的失能数据将更为规范,有利于保险公司后续开发相关保险产品。
有分析人士提出,给各试点地区提供了统一的评估标准,有助于长期护理保险的规范发展,但相关标准仍有进一步细化的空间。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标准体系建设仍然在路上。除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以外,还需继续完善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护理服务标准体系等。
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跟进评估标准试行情况,总结经验做法,促进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建立,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打好基础。(王虎云 王淑娟 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