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央行、银保监会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附加监管规定》),并公布了19家入选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附加监管规定》按照组别设置了附加资本、附加杠杆率指标。同时,还明确了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的相关要求。在分析人士看来,建立和完善系统重要性银行管理制度框架是强化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重要性银行“大而不能倒”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有助于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稳健经营、健康发展。
分组设立附加监管指标
《附加监管规定》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更高的资本和杠杆率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基础上,还应满足一定的附加资本和附加杠杆率要求,均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按照《附加监管规定》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分为五组,第一组到第五组的银行依次适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资本要求;而附加杠杆率则是附加资本的50%,分别为0.125%、0.25%、0.375%、0.5%和0.75%。
在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看来,《附加监管规定》一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银行都建立了追加资本监管的框架,另一方面又对不同组别的银行设置了差异化的附加资本监管要求。理论上组别越高的银行,系统重要性越高、规模会越大,意味着银行如果想继续扩张规模,那么系统重要性的组别就会提升,面临的资本约束会越强,当受到边际资本递增的约束时银行就会重新审视其发展规模,从简单的规模扩张转向规模稳定、高质量的发展。从而为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创造更好的监管条件。
而根据公布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目前仅有19家银行入选,包括6家国有商业银行、9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4家城市商业银行。据了解,入选银行依据的是去年12月颁布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评估办法》按照参评银行的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等一级指标对参评银行系统重要性进行评估,将得分达到100分的银行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初始名单。
按系统重要性得分从低到高,平安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宁波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北京银行进入第一组;第二组包括浦发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邮储银行;第三组为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进入第四组;第五组则暂无银行进入。
实施《附加监管规定》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有什么影响?央行、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根据《附加监管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在0.25%到1%之间,监管力度符合市场预期。入选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均满足附加资本要求,无需立即补充资本,不会影响信贷供给能力。同时,《附加监管规定》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建立资本内在约束机制,提高资本内生积累能力,切实发挥资本对业务发展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广州数字金融创新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认为,由于当前这19家银行都符合监管要求,预计不会造成明显影响,当然其业务监管加强,可能会影响其长期业绩表现,但减少了这些银行的经营风险,让资产运营更加稳健,对于资本市场来说,银行资产质量是投资人聚焦的关键,故而影响不大。
明确恢复与处置计划要求
除分组设立附加监管指标外,《附加监管规定》还明确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恢复与处置计划要求,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要制定集团层面的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并定时更新上交审查。
具体来看,《附加监管规定》首次进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的银行,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风险和管理状况,按照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的要求,制定集团层面的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并于下一年度8月31日前提交危机管理小组审查。系统重要性银行每年更新恢复计划、每两年更新处置计划建议并于更新年度8月31日前报送危机管理小组,并且在内外部经营环境、风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按照央行、银保监会要求进行更新。危机管理小组应自收到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未获认可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应按照要求在危机管理小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报送。危机管理小组应根据处置计划建议,按照处置的法定权限和分工,综合考虑处置资源配置等因素,形成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处置计划。
央行、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提到,不同组别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恢复与处置计划、信息报送与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是相同的。后续,央行、银保监会将结合监测分析和压力测试情况,基于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判断,完善监管指标设计,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差异化的要求,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保持充足的损失吸收能力。
而今年6月银保监会也曾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表内外资产达到3000亿元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应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在盘和林看来,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监管规定》和《暂行办法》之间基本匹配对应,银行以《暂行办法》规则框架下制定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而《附加监管规定》强调了银行需要提供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
推动银行审慎经营
《附加监管规定》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应每年通过官方网站或年度报告披露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等监管指标情况,并说明附加监管要求满足情况。披露时间不得晚于每年4月30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央行、银保监会申请延迟披露。
央行、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制定并实施《附加监管规定》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赋予人民银行统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职责、加强宏观审慎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2018年11月,央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我国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附加监管和恢复处置的总体政策框架。2020年12月,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明确了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认定的基本规则。因此,为做好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工作,须尽快出台《附加监管规定》,为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提供指导和依据。
对于《附加监管规定》发布的意义,某商业银行资深宏观研究员表示,建立和完善系统性重要银行管理制度框架是强化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重要性银行“大而不能倒”风险的重要举措、维护金融稳定的重点举措,同时也有助于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稳健经营、健康发展。
曾刚分析认为,次贷危机之后,全球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我国系统重要性的银行监管架构借鉴了国际监管的一些发展趋势、动向和成果。他指出,强化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可以有效避免或降低大型金融机构过度扩张规模、过度承担风险等取向,有助于推动银行长期、可持续、理性地发展。从国家层面上,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也由此可以得到更好的防范。
“从长远看,位于第四组的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属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还要面临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TLAC达标要求,预计监管部门后续还会出台相应的制度安排。”曾刚进一步说道。(记者 孟凡霞 李海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