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记者 裘颖琼)近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上海市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据悉,《实施细则》结合上海药品“行刑衔接”工作实际情况,细化了四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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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了部门行刑衔接总体要求和工作机制。《实施细则》明确本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健全情况通报、案件移送、涉案物品处置、案件会商、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同时,各部门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明确牵头部门及联络员,确保上述机制落到实处。
细化了物品处置、检验认定、协作办案等程序。对于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不宜或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无标准检验方法的委托检验、明显涉案犯罪案件的提前介入和协作办案等情形,细化了启动和响应流程,在履行法定程序和审批后,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施细则》进行物品处置、检验认定、协作办案,并明确了跨省市涉案物品的处置原则和要求。
提高了行刑衔接案件规范化办理标准。《实施细则》要求,本市各级药监和公检法部门应当建立案件信息跟踪、反馈机制和工作台账,由市级机关适时组织开展检查,每年开展评估和通报,并将结果纳入本市药品安全工作考核。对于各单位办理的重大案件,建立了市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联合督办机制,细化、明确了督办案件范围、案件办理要求。
加强了联合惩戒和法律监督。《实施细则》规定,药品监管部门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后,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人民检察院在行刑衔接全过程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发布,强化了对药品行刑衔接工作的指导和规范,有利于建立部门间的联合办案机制,优化行刑衔接流程,促进药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有助于更好地推进“两法两条例”、《刑法修正案(十一)》和《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落地实施,进而推动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取得实效,加大对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下一步,上海相关部门将抓好《实施细则》落实并开展联合培训,指导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和刑事司法人员依法办案,提高案件查办的质量和效率,加大对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防严管严控药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