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已识破骗局,被害人因何又成了被告人?
新民晚报| 2023-08-07 20:00:31

日前,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被害人杨某某为拿回被骗资金,竟与诈骗人员达成约定?!


(资料图片)

2022年某日,杨某某在家中通过网络搜索添加了一“好友”小雨(化名),两人相谈甚欢,期间小雨数次以打车、住院等为由向杨某某借款,杨某某在多次转账后因对方始终未提及见面且仍继续要钱,便意识到被诈骗,遂在线联系小雨要求退钱,否则就报警。

小雨表示可以退钱但要帮助转账,“每转1000元,给你留下100元,这样多转几次,本金就回来了”。杨某某虽意识到该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但为拿回被骗资金仍答应帮助转账。后其使用银行卡、支付宝等帮助小雨接收资金并转账,从中获取好处费数千元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被网络诈骗3,000余元,为拿回被骗资金,其与上游诈骗人员达成约定,由被告人杨某某帮助其接收资金并转账,从中获取好处费。2022年2月至7月,被告人杨某某使用本人银行卡、支付宝等帮助上游诈骗人员接收资金并转账,被害人项某某被网络诈骗钱款共计9,000余元,流入被告人杨某某银行账户后,再由被告人杨某某转出至其他账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并有退赃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法院一审判处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本案中杨某某原是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人,但其没有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而是与诈骗人员达成约定参与诈骗犯罪,最终触犯刑法受到法律制裁。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网络诈骗套路多,违法行为不可碰,务必提高防范意识,做到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露、转账汇款多核实,如遇诈骗请及时报警处理。

通讯员 俞相 新民晚报记者 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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