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热文:武汉出台“硬核”政策,企业免租金,新增购房资格,发放消费券、购车有补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3-02-08 10:01:13

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抢抓经济恢复重要窗口期,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激发经济活力,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相关资料图)

该《政策措施》共有16条,从强化供给侧保障、加快扩大有效需求、支持困难行业发展、推动企业加快发展四个方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今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有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部分企业可继续免收租金,水电气“欠费不停供”

《政策措施》指出,将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自2022年第二季度起至2023年6月底,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新增10家线下首贷服务站,落实全省首贷户贷款贴息政策。

对在沪深北交易所新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奖励;对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新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比例投放武汉的企业,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对上市公司、挂牌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银行间票据融资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今年,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享受财政补助的创业创新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孵化机构,将对承租其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1月份租金、缓收2—4月份租金;对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缴费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3年3月31日前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并免收滞纳金。

武汉市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给中小企业。同时,全面推进“政采贷”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无担保、无抵押”线上融资。

继续对部分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

为支持稳岗就业创业,武汉市继续加大帮扶力度,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按照规定给予其单位缴费部分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按照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创办小微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按照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且符合经营时限和带动就业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按照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今年,武汉市还将全面执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继续对购置符合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落实制造业企业缓缴税费政策,自2022年9月1日起,对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在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延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政策到期后,允许参保单位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者逐月等方式予以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武汉今年继续抢抓全省促汽车消费专项政策延期机遇,支持武汉经开区、江夏区联合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开展购车补贴活动,活动时间延续至3月31日。

餐饮企业春节营业,按经营面积予补贴

《政策措施》透露,对限上餐饮企业春节期间(大年三十至初六)坚持开门营业的,按照经营面积分类给予财政补贴。鼓励企业、(商)协会开展“跨年消费季”等“乐购武汉”系列消费促进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于承办市级以上重大消费促进活动且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按照活动实际投入金额的50%给予补贴,每家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2023年一季度批零住餐行业规模居所在行业前二十位且同比增速达到10%(含)以上的限上企业,给予批发零售企业最高一次性奖励50万元、住宿餐饮企业最高一次性奖励15万元。

投资是稳经济的压舱石,重点项目是稳投资的压舱石。今年,武汉继续扩大有效投资。《政策措施》明确,结合不同区域、不同产业差异化需求,鼓励精准实施混合用地出让、容积率提升、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绿化率区域统筹等政策。对新开工亿元以上工业项目,使用银行贷款用于项目的车间厂房、园区基建、设备以及配套软硬件系统等固定资产投资,按照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最长贴息期限为3年。

今年,武汉将继续实施外贸“千企百展拓市场行动”,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发生的部分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对企业出口产品国际检测认证等费用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支持。对经认定的省级以上跨境电商产业园、公共海外仓,在国家和省级支持基础上,市级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每家支持资金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对达到跨境电子商务标杆园区标准的,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每家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二手车出口企业建设国际营销体系、物流费用等成本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每家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限购区居民家庭可新增一个购房资格

《政策措施》明确,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房价和新房库存情况动态调整住房限购范围。在武汉市住房限购区域购房的居民家庭可新增一个购房资格,在非限购区域拥有的住房不计入居民家庭购房资格认定套数,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购买首套住房的可实行购房资格“承诺办、容缺办”

为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武汉将在重点监管资金中增加“项目主体结构达到三分之二进度”拨付节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增加申请预售许可次数,预售许可最低规模不小于栋。在保证城市功能和品质的前提下,新出让住宅项目原则上不附带宗地范围以外的建设义务;宗地范围以内,因落实城市规划确需由竞得企业代建的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等,除政策明确规定须无偿移交的以外,其他建成后原则上按照成本价进行有偿回购。

在支持交通物流业发展方面,对列入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实施方案的重点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对被认定为全国5A级、4A级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提升等级的企业,给予补差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新增规上公路货运企业,以及货物周转量排名靠前的公路货运企业,按照省级支持资金额度的20%予以配套奖励。

面向游客免费发放超100万张惠民券

作为文旅网红城市,武汉今年将面向游客免费发放100万张以上旅游惠民券,对2023年上半年接待外省游客总数排名前十的收首道门票的A级景区进行奖励,每家奖励30万元。支持体育旅游发展,发放1000万元体育消费券,经评估认定为重大体育赛事的项目分级(国际性、全国性、省级)分别给予不少于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对新落户武汉市会展企业,按照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首个超过500万元年度营业收入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对举办2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消费展,按照举办规模给予10万元至40万元不等的奖励;对举办1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专业展,按照举办规模给予2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的奖励;对举办6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大型展,奖励金额按照展览规模上浮5%—10%。对获得国际展览联盟(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机构认证的会展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展览项目首次取得UFI认证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武汉市举办的经贸类、科技类会议及达到一定层级企业年会,住宿间夜数500个(含)以上予以奖励,并可以按照会议国际化程度、主办方层级上浮奖励金额,单届会议奖励金额不超过60万元。对引进展览的展馆,按照全年引展个数给予奖励,单个展馆当年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引进会议的酒店,按照参会人数给予奖励,单个会议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发布应用场景创新任务,揭榜最高可获200万元资金

《政策措施》明确,对2023年一季度营业收入达1亿元以上(含)且同比增长15%以上(含)的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每同比增加1000万元,奖励2万元,单户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对2023年营业收入增量达到1亿元以上(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含)的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每同比增加1000万元,奖励1万元,单户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对2023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前三十位且同比增速达到20%(含)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今年,武汉将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通过免费诊断、设备补贴、示范奖励等方式,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全覆盖。在人工智能、5G、工业互联网、区块链等数字经济领域,发布一批应用场景创新重点任务,对揭榜后经考核认定实施成功的,按照项目总投入3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对武汉市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且年研发投入占年营业收入比例达到15%及以上的软件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年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据介绍,武汉将创新发展预制菜产业,引导农产品“出村进城”,认定一批优质农产品电商运营企业,支持农产品线上销售。对在头部电商平台开设线上旗舰店的品牌农产品企业,每个给予10万元补贴;对搭建品牌农产品原产地生产、分拣基地特色直播间的企业,每个给予不少于10万元补贴;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商示范企业的农产品电商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武汉民营经济规模加速扩大,总营收、总资产跃上新台阶,《政策措施》明确在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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