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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徐丹阳 记者 袁玮)房屋交易失败,买家索要支付的定金,然而买卖双方就定金支付金额却无法达成一致转而对簿公堂。“定金”在房屋买卖中的作用如何?双倍赔付又该如何确定金额?
老郑将自有的一套房屋挂牌到中介公司,后经中介公司撮合与买家小朱达成购买意向,并且三方共同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协议中约定小朱需支付2万元的购房定金。签署后不久小朱便将定金按照老郑指示支付给中介公司,由中介公司代为保管。后因种种事宜,老郑不愿再出售该房屋,三方磋商未果后决定不再交易。
小朱认为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根本在于老郑,小朱称,在签署三方协议后曾按照老郑的指示,额外支付了10万元定金,这笔钱也由中介公司代收。在老郑不愿出售房屋的情况下,中介公司已将12万元定金退还给小朱。因认定是对方的过错,小朱将老郑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三方协议,并要求老郑按照定金罚则的规定再支付12万元。老郑则表示,同意解除三方协议。其确实要求小朱将2万元定金支付给中介公司,由中介公司代收,但并未要求小朱额外支付10万元定金。因此即使赔付双倍定金,也只同意向小朱再支付2万元。
因本案协议系三方签署,且中介公司作为定金代收方,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法院通知中介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中介公司称,老郑曾多次电话告知中介公司,要求向小朱另收10万元定金,故中介公司通知小朱并实际累计收取了12万元定金。其后,中介公司已经全额退还定金12万元。同意解除三方协议,并认为应由老郑向小朱支付12万元。
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均同意解除三方协议,故三方协议应予解除。鉴于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在于老郑不愿继续出售房屋,老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向小朱退还定金。但小朱提供的已有证据并不能显示老郑曾经表示需要多收10万元定金,据此只能认定房屋买卖的定金应为2万元。鉴于中介公司代收定金并已实际退还,故老郑应向小朱退还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