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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袁杨 张硕洋 记者 袁玮)名下没有一辆实体单车却可以让用户畅骑各大品牌共享单车,甚至还鼓励用户共享第三方账户边骑车边赚钱,这是一种创新还是不正当竞争?用户的短期获益与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孰轻孰重?日前,徐汇法院对一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全能车”App运营方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原告“哈啰单车”运营方6150万余元。
“哈啰单车”于2016年进入共享单车领域,向用户提供单次付费骑行、期间付费(购买年卡、季卡、月卡)骑行以及次卡(购买许可一定骑行次数)骑行等多元服务选择,并为用户购买意外险。“全能车”App于2017年上线,号召用户注册为“全能车”用户的同时共享市面上已有的品牌单车账户,虽也需向“全能车”缴纳一定费用,但用户每日依据共享品牌不同能够获得数额不等的收益,以此在短时间内积累了大量客户。借助模拟登录等技术手段,“全能车”App可以实现对各大品牌单车开锁、关锁的物理功能,使其注册用户可以畅骑包括“哈啰单车”在内的各大品牌单车。
“哈啰单车”运营方认为:“全能车”运营方有违诚信原则,以浮动收益的方式劫持并分流了其现有及潜在客户,攫取本属于其本身的交易机会和商业收益,并增加其运营和维护成本,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刊载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亿元。“全能车”运营公司辩称:“全能车”App的信息聚合功能可以实现按需共享的高效分配,消除单车企业盲目投放实体单车的资源浪费,同时增加消费者福祉,让用户有车即骑行,不必下载、注册、缴费多个品牌,而且用户骑行时均使用真实账号、足额付费,未增加单车企业的运营成本。
法院经审理认为:“全能车”App的出现直接冲击并颠覆了以“哈啰单车”运营方为代表的共享单车企业“互联网信息运维—共享单车硬件提供—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闭环商业结构,通过引入不同共享单车的品牌选择,直接增加了供应来源,不但成为单车骑行市场交易机会的直接争夺者,也影响和改变了各项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故法院认定“全能车”运营方具有竞争属性,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针对被告是否使市场竞争秩序遭到破坏,法院重点从市场机制中的准入机制、供求机制、价格机制、信息机制、信用机制和创新机制六个维度对“全能车”App的运营作研判。从准入、供求、价格机制角度来说,被告的运营模式使得单车领域竞争者不必再持有实体单车,一定程度降低准入门槛,提升行业竞争力。在该模式下,“全能车”App在现实中没有增加单车供应量,通过虚化注册账户与真实骑行消费者之间的纽带,人为制造了“供求迷雾”,使原告的定价机制发生错乱。从信息、信用机制角度来说,被告行为导致原告信息不对称,即原告注册用户与实际骑行者不一致,骑行者若发生意外会面临难以理赔的窘境。“全能车”App的聚合性还使得每一个单车品牌所累积的商誉均可为其所用,抢占聚合品牌共享单车的交易机会。从创新机制角度来说,被告的确存在商业模式和技术上的创新,但“全能车”App的入场颠覆了共享单车市场原有竞争秩序,整个领域因此充斥着市场机制遭到人为扭曲后的乱象,此种状态一旦长期持续,绝大多数经营者将失去公平交易的机会。
综上,法院认定“全能车”App的运营,侵害了“哈啰单车”运营方的竞争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全能车”App后台相关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和生效刑事判决中认定的事实计算原告实际损失,判决被告在报刊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6140万余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0万余元。